派出所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的规定有哪些?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派出所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pinyin:zhì}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练:jiǎn}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繁体:員)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繁:關)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繁体:備》、出入【读:rù】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练:ān]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澳门伦敦人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繁:書]。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de 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读:yǒu)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拼音:yǔ]承【读:chéng】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练:zhù]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练:cháng]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拼音:kuàng]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suǒ 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澳门巴黎人)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繁体:時)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练:pài}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繁体:齣》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pinyin:rén}管理出租房屋的{练:de},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读:wū}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读:mín】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拼音:èr))租赁房屋[读:wū]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pinyin:dēng}记;
(三)将承租房(拼音:fáng)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澳门新葡京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繁:齣)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ān)全隐《繁体:隱》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练:yòng}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练:dú}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繁体: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pinyin:guī}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jú)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澳门新葡京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练:fēi》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澳门新葡京将房屋出租给(繁体:給)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拼音:fàn)罪活动《繁体:動》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繁:藉》他人未{练:wèi}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拼音:f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拼音:bào)、有毒等危险物品《练:pǐn》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拼音:huò】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繁体:罰】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读:fǎn]治安管理(拼音:lǐ)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繁体:責)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读:de]有关规定向上一[读:yī]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拼音:shí]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练:kě}以依据本规定制zhì 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繁体:規》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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