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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员门诊定点机构 四川省医疗机构设(繁:設)置标准?

2025-02-27 23:38:16Hotels

四川省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附上《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这里有详细的机构设置标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12月3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

四川省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上《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繁体:條》例》,希望对【pinyin:duì】你有帮助,这里有详细的机构设置标准。

四川省(shěng)医疗机构{练:gòu}管理条例是1994年12月3日,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pinyin:míng》

四川省医疗机构[gòu]管理条例

颁布(繁体:佈)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繁:會)

颁布(繁体:佈)时间

1994.12.03

实(shí)施时间

1994.12.03

第一yī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读:de]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练:shì)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拼音:yán}、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繁体:機)构。

中国人民【mín】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读:bìng},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读:zhǎn】,鼓励多种形式兴(繁:興)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拼音:zhèng】部门负责(繁:責)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繁体:規]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练:dì}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繁体:納)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yī 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练:wèi}: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pinyin:zhèng】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繁体:養]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拼音:de)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pinyin:wèi}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繁体:劃],负责不满100张床位{拼音:wèi}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地)、州医疗机构设(繁体:設)置规划。

第八条 医疗机(jī)构设置规划(繁体:劃)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pinyin:gòu】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拼音:dìng】的医疗机构[繁体:構]基本标准。

第三【练:sān】章 设置审批

第九条【tiá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xíng】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繁:權)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繁体:彆》由(练:yóu)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练:pī)。

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繁:審)批权限,向有(pinyin:yǒu)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shēn 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繁:療》机{练:jī}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繁体:療]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jù}备下列资{练:z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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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繁:註]册取得《医【练:yī】师执业证书《繁:書》》;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繁体:書)》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繁:臨》床chuáng 工作;

(三)经市{拼音:shì}、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拼音:zhèng)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练:shēn]请在(练:zài)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读:èr]、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一)取得国家(拼音:jiā)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xué】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繁:試)委员会考试《繁:試》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拼音:mǒu】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gōng}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繁:閤]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个人、合(繁体:閤)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rén 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shè]医疗机构: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拼音:shí]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

(二)患有精神病(pinyin:bìng)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读:zài)职医务人员;

(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y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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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繁:發)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diào】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

(七)正在服fú 刑者。

第十五条 申《读:shēn》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繁体:請)书;

(二)设置可行性《拼音:xìng》研究报告;

(三《拼音:sān》)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shí)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读:shū)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书[繁体:書]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繁体:務]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pinyin:shì}),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业登记《繁:記》

第十{shí}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拼音:xíng)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拼音:jiàn}:

(一)有设置医疗机[繁体:機]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务{练:wù}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suǒ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费用、设施、设备和专(zhuān)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yǒu】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繁体:責)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繁体:業]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rén ;

(二)所有制形式《拼音:shì》;

(三)诊疗(读:liáo)科目、床位;

(四)注册(繁:冊)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繁:書)面形【pinyin:xíng】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拼音:de》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pinyin:suǒ](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pinyin:wéi】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shè】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xíng 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de 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guān 以行【xíng】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pinyin:liáo】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xíng 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繁体:嚮)有管辖权的【de】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拼音:dēng)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chāo)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拼音:nián)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繁:辦)理。

第二十【拼音:shí】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练:y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执zhí 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繁:執)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读:zhǎn》诊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繁体:醫》院工作条[繁体:條]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建(拼音:jiàn)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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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pinyin:bì】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繁:時)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繁体:醫》。

医疗机构不《pinyin:bù》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pinyin:jì》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拼音:běn)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不得{dé}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读:bìng)人,应(繁体:應)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第三十三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jù)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拼音:bù》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澳门银河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练:yī】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繁:對]传染病、职业病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hé 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liáo]、药{繁:藥}品等费(繁:費)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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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繁体:藉];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繁:處]方、检查报告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剧毒【拼音:dú】药品、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未经批{读:pī}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

第三十八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附设药柜、药房的,应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带药品只能用【拼音:yòng】于就诊病人配方{练:fāng},不得dé 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读:bù)门的统一规定建立病历制度。医疗机构应依出、转院病人《rén》的要求,提供病历摘要。

第四十条 医疗机《繁体:機》构发(繁体:發)生医疗事故,应按照国(繁:國)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zēng 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繁:療)活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拼音:liáo)广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gào)宣传。

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技术职[繁:職]称、诊疗时间、科目以及诊疗方法、通信方式。严禁出现淫秽、迷信、贬低他人以及{pinyin:j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六章 权利(pinyin:lì)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享有以下(练:xià)权利:

(一[练:yī])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

(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拼音:fǎ》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娱乐城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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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繁体:醫》疗机构秩序(练:x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繁:機》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读:quán)推广和应用先{xiān}进(jìn)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wài】的收费和摊派。

第四十四条(繁体:條) 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繁:國)家的卫[繁体:衛]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

(二)加强业务wù 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练:yī}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shì)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练:mén}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wù}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读:fèi)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繁:門》赋予的预防保健、支援农村、指导基层等卫生【pinyin:shēng】工作任务。

第七章 监【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繁:職}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繁体:構)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pinyin:zhǐ》导;

(三)负(繁:負)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繁:罰](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pinyin:xíng》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繁体:評》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练:xíng}综合评价。

对中医(含草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应设《繁:設》立以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民《mín》族医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院管理、医学【练:xué】教(jiào)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拼音:chéng]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评审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拼音:yóu》省、市(地)、州、县级评审委员[繁:員]会评审。

第四十八条 县[繁: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zhèng 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shěn 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医院分[pinyin:fēn]级管理评审的(读:de)医院,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fāng 人民政府卫【pinyin:wèi】生行政部门内应设立医疗机构监督执(繁体:執)法组织,聘任监督员。监督执法的职权划分,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执法人《拼音:rén》员在行使监督执法权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佩带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pinyin:bù】门统一制发的执(繁:執)法证章。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公务[繁体:務]人员在对医疗机[繁:機]构的管理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上级卫生{练:shēng}行政部门有权纠[繁:糾]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所作出的决定《pinyin:dìng》。

第八章 澳门金沙法律(lǜ)责任

第五(拼音:w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pinyin:yè}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繁体:並》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繁:動》,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pinyin:yuán)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拼音:kuǎn》: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繁:罰】;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pinyin:jì》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练:shí】间在3个月以上;

(四)以行医(繁:醫)为名骗取病人钱物;

(五)造成其他危害后【hòu】果的。

违反本条澳门永利例第四十二(练:èr)条规定,按前两款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繁: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责令其限期补【pinyin:bǔ】办校验《繁体:驗》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tiáo]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pinyin:kě)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繁: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pinyin:zhí}业许可证》;

(二)以营利为目的,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读:zhí)业许可证》

(三)转让或(读:huò)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繁:處》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bìng)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fǎ】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卫生技{jì}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练:yī}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pinyin:shí》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具{拼音:jù}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繁:節}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zào)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病人精神造成伤害《pinyin:hài》的;

(三)造[练:zào]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huò》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读:liù)条第一款的规{练:guī}定,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责{pinyin:zé}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3000元{yuán}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读:diào)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繁:爲],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繁体:關)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yī)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发布不真实、不健康的医疗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pinyin:hé)国广告法【读:fǎ】》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yǐ】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繁体:記》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的责(繁:責)任。

第六十四(sì)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关规《繁体:規》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读:de】,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繁体:員)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pinyin:ān}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读:liù)十六条 医(yī)疗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读:gēn)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liù》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拼音:f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bā 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繁: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xíng 政复议。

当事(拼音:shì)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读:wǔ)日内向人(读:rén)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繁体:訴》,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练:dìng)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繁体:請)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quán 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九章 附(拼音:fù)则

第七十条 县级{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评审、管理(lǐ)等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卫(繁:衛)生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pinyin:qí)常《pinyin:cháng》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pinyin:qī}十二《pinyin:èr》条 盲人按摩、医学美容、气功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mín】政府另行制定。输血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读:běn)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wèi]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繁体:釋)。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公《gō娱乐城ng》布之前我省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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