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不动产划拨地过户(繁:戶)

2025-02-22 10:31:05Biological-SciencesScience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繁:辦]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繁体: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繁体: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读:dì)使用权的管理[pinyin:lǐ],

  特制定本办娱乐城法{拼音:fǎ}。

  第二【读:èr】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

  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pinyin:qǔ)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繁:齣]租

  、抵押活动,适用[拼音:yòng]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繁体:轉》让、出

  租、亚博体育抵押活动进(读:jìn)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繁:齣》

  让手续,交付土地(dì)使用权出让【pinyin:ràng】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

  地使(拼音:shǐ)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qí)

  土地使用权(繁体:權)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练:r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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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繁体: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繁:產》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澳门新葡京土地使用权(繁:權)出让合同,向当地

  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练:dì》使用权出(繁:齣)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

  抵交土地使用{pinyin:yòng}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练:quán}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拼音:jiàn)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pinyin:de}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

  让《繁体:讓》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繁体:與)等。

  出售是指转[繁:轉]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繁:權)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jiāng)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yòng 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练:tóng}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繁:賃》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练:zhī)付租金的行为

  。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拼音:chéng}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

  租人【拼音:rén】。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拼音:shǐ)用

  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练:de》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繁:牴)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pinyin:zhe]物所有

  权随之转让、抵押【练:yā】;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练:tā)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练:yòng}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dàn}地上建筑物《练:wù》、其他附着物【pinyin:wù】作为动

  产转[拼音:zhuǎn]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拼音:fù】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pinyin:tǔ】地[拼音:dì]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练:dǐ】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

  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shàng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suǒ)

  在地市[拼音:shì]、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繁体:轉》让、出租、抵

  押土(pinyin:tǔ)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读:shì】、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

  土地使《拼音:shǐ》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繁体:條)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繁体:讓》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读:yòng》权转让、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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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赁【pinyin:lìn】、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繁:應》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

  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练:mín)政府土《练:tǔ》地

  管理部门办理(读:lǐ)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繁体:權)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

  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练:fǔ]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读:shǐ】用权转让、出租、

  抵(繁体:牴)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读:cái}料:

  (一)国(繁:國)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练:quán}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繁体: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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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县人(rén)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材《pinyin:cái》料。

  第十八条 土地【pinyin:dì】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

  明的权利、义务随(suí)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练:yòng》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繁体:閤]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练:shòu】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dìng》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pinyin:fǔ)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读:yì),并按规

  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繁体:規)划部门批准《繁:準》,依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练:guī}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练:bìng}办理土

  地登dēng 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练:shǐ)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繁体:築)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繁:徵)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拼音:guī]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练:yòng)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

  ,必须征得出租人rén 同意【读:yì】,并按规定[练:dìng]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

  部门批准,依照《条《繁:條》例》和本办法规{pinyin:guī}定重新签订土{拼音:t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拼音:shǒu)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繁:衕]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拼音:rì)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繁:閤)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读:jī)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练:tiáo}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抵押权(繁:權)人有权依(yī)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繁:規)定处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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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繁体:產)。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shǐ】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

  日起十五日(练:rì)内,到所在[练:zài]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手[练:shǒu]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pinyin:dì]

  使《练:shǐ》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读:dì】管

  理(lǐ)部门与土地使用yòng 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

  超过《条例》规定{dìng}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读:yā】

  等不同方式【shì】,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练:dì》价由所在地(拼音: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拼音:jià],按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pinyin:dì)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读:ràng)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

  表政府收取,按国家(繁:傢)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练:tiáo}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

  日起十五(读:w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读:yuán)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出让登记(繁: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拼音:shǐ》用者再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直播吧签订土地(pinyin:dì)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jì 手续。

  第三[sān]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练:yī》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pinyin:yòng】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繁: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拼音:sh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

  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pinyin:qiú}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娱乐城抵押,当事(读:shì)人不办理土地登记

  手续《繁:續》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繁:準》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由所在地(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读:dì】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处《繁体:處》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练:chū}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tí》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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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pinyin:w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读:dū】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读:dì]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拼音:rén)应当予以配合,如《练:rú》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繁:撓)。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pinyin:xià]列措施:

  (一(yī))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读:d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qíng》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练:tíng)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pinyin:sān}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

  按照国家【pinyin:ji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繁体: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繁体:動)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繁:條》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

  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读:lǐ】。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繁:實)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

  转让、出(繁:齣)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练:wèi】,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拼音:bàn]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练:j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běn}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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