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导则是什么意思?《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充分总结2005年以来全国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入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而制定的开展数字化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建设导则是什么意思?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繁:設》导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读:xiāng)建设部在充分总结2005年以来全国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pinyin:diǎn】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入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而制定的开展数字化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从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基本内容、项目管理、验收评价等几个方面全面、详细地制定[pinyin:dìng]了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技术指标和基本要求。通过贯彻执行本文件,实现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数字城管建设健康发展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娱乐城章 总(繁:總)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繁体:濟]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繁体:結》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繁体:條)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pinyin:chù}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huó 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zhōng》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繁:類]运输(繁体:輸)、分类处(繁体:處)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繁:費)列入本(běn)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读:jī】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练:wěi}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28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繁:約)、居民【拼音:mín】公《练:gōng》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五条 县《繁体: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què)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pinyin:mén},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yǒu》关部门按照【拼音:zhào】职责(繁体: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分步、有序推行《拼音:xíng》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yǒu]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读:mín)政府应当建《pinyin:jiàn》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地域、场所和单位,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练:yǐ】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采用《yòng》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八条(拼音:tiáo)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繁:責)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读:shēng)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繁:揮)示范作用。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先进(繁体:進)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读:fén]烧、生化处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拼音:fēn]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读:xīn】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繁体:類)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shí》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zuò 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收集、运输[繁体:輸]、处理等活动。
第十{练:shí}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繁: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wèi 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繁:劃》与建设
第十二条 设区的[练:de]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繁体:鄉》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shè)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pinyin:lā)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繁:應)当依法【f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chéng)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huà 编制导则。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繁:務)等有关部门,按照{读:zhào}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练:lā)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规[繁:規]定将生活垃圾处理(pinyin:lǐ)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pinyin:de)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读:dé)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拼音:tài]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拼音:rù)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练:jī》填埋场。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pinyin:suǒ]选址应当科学论(繁:論)证,听取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pinyin:bìng】依法公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pinyin:guān】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繁体:標)准、技术规范要求。现有设施和场所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升级改造。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不宜采用直运模式的应《繁体:應》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委[练:wěi]员会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读:shè)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并定期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开云体育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练:tào》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八条(tiáo)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建设shè 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建设的卫生填埋场,应当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飞灰和应急保障等。卫生填埋场[繁:場]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繁体:應]当责成运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封场后的卫生填埋场具备条件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治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繁体:場》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练:xiān》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读:huó)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关(读:guān)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繁:並]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澳门新葡京章 源{yuán}头减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练:liàng》工作机制,减少{shǎo}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繁体:設》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读:bāo】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练:bāo]装废弃物的产生。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练:miǎn》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繁:過》度包装的监督管理《pinyin:lǐ》。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的二次包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练:cūn)、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拼音:guǒ】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 鼓《读:gǔ》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练:jiāo》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练:bǎo)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练:xìng》产品的使用量。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读:xiāo》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练:bù》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pinyin:lǚ)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条[繁体:條] 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tì 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读:píng)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读:liào)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优(繁:優)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huà)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读:tóu》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繁体: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繁体:環》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拼音:zhǐ】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拼音:huán]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pinyin:de]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读:huó】中产生[练:shēng]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读:zhǐ)除{练:ch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读:jī》、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zhèng 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繁体:會)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练:jù》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并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第二(读:èr)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练:fǔ)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拼音:tú]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繁:責)任人按照下【练:xià】列规定确(繁体:確)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繁:織)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suǒ ,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yè)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读:sān])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拼音:qǐ]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商场、超市、市场《繁体:場》、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读:suǒ》,由经《繁:經》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读:jiàn)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读:xíng)地下过街《练:jiē》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pinyin:wèi]负责;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pinyin:wéi】,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rén)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确定并向(繁:嚮)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乡镇人民【pinyin:mín】政府、街道(dào)办事处应【pinyin:yīng】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pinyin:tiáo】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pinyin:bù]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练:diǎn】、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pinyin:tóu}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练:shī}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繁:換)、清洗或者补设;
(四)引导、监督(练:dū)单位和个人《练:rén》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繁体:單)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一条 单位、家庭[练:tíng]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繁:點)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yòng 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pinyin:jī}源头分类。
不得{拼音:dé}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练:chù】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hé 处理,可以通{练:tōng}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拼音:huó]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拼音:yīng)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练:zhǐ》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读:sān)条 生活垃圾(读:j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实行定时收集、运输,对其他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拼音:jí]、运输。
第三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练:de)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练:de},应当按照【练:zhào】危险废物管理。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繁体:當》按照国家有yǒu 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cún 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危(wēi)险废物处置单位(读:wèi)。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繁体: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用车(繁:車)辆和人(练:rén)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练:bìng}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三)清理作业场(繁体:澳门新葡京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繁体:隨)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繁:運];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练:xìn》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拼音:lā)圾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练:tā)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pinyin:jiē》收,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拼音:lǐ)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繁:條]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读:t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繁体:處》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lā)圾饲喂畜禽。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xíng 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wú 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pinyin:shí)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读:yī))按照规定【读:dìng】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不{拼音:bù}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保持生活垃[lā]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pinyin:guī】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繁:廢]气(繁:氣)、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拼音:guī)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读:wū)染排《练:pái》放数据实时公开;
(六)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拼音:qī)向所在地的(拼音:de)县(市、区)生活垃{拼音:lā}圾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de】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繁体:條]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繁体:當]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练:lì}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jī】分类,通过分类收shōu 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垃圾《pinyin:jī》处理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给(繁体:給)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拼音:fǔ)应{pinyin:yīng}当按照地域[读:yù]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练:shàng}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跨{练:kuà}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
第六章 资源化(huà)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拼音:shàng】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练:zài}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四十三[读:sān]条 省shěng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chí)政策,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pinyin:lǐ)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biāo 准,制定低价(繁: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拼音:huó)垃圾收集、运输相衔{pinyin:xián}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练:shōu》模式,建立再生资【练:zī】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四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练:zhì}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繁:規)定进行回收和处《繁:處》理。
鼓励【pinyin:lì】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拼音:shōu】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繁:廢]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lā 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读:pǐn》。
生活垃圾焚烧产(繁:產)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拼音:gōng]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章 宣传引导(繁:導)和社会参与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í}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jī)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读:lǐ}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读:jī》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繁体:體》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pinyin:shēng》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繁:識]和水平。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配合乡xiāng 镇人民[练:mín]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督促村[拼音:cūn]民、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繁体:員)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拼音:hé]指导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和社会公(拼音:gōng)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组织宣传、引导、示范以及[jí]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拼音:jī》分类活动。
第五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对《繁: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拼音:xíng}舆论监{pinyin:jiān}督;鼓励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机场、车站、公园(繁:園)、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zhǎn 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五十一条 县xiàn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练:xué}校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生活[读:huó]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pinyin:fàng]生活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练:kě》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绿色积分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pinyin:liàng】和分类投放活动。
第五十三条 鼓励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快递物流、再生资源{练:yuán}回收、商业零售、旅游、餐饮烹饪、旅馆等行业协会、商会{pinyin:huì},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péi 训等方式,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指(zhǐ)导员经培训后,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拼音:zhī}识(繁:識),现场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八章 保障与服[pinyin:fú]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zhà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繁:標》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繁:則》,逐步建【拼音:jiàn】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练:shěng]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目标(繁:標)和任务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fēn 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繁:類》应当作{读:zuò}为省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绿色生活等创建活动的重要[练:yào]内容。
第五十七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练:bù}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pinyin:fēn]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读:lǜ)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练:wěi》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拼音:hǎo)生活垃圾分类工(gōng)作。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支《拼音:zhī》持公众参与生{读:shēng}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gòu)、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处理效果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和评估结果用于改{拼音:gǎi}进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处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拼音:mén]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拼音:cháng)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练:dìng},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活垃圾{读:j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读:wèi》和个人有权举(繁体:舉)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读:zhōng}的违法行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不按照规定【读:dìng】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bù}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练:shì】处。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乡镇人【拼音:rén】民政府、街《jiē》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繁体:報)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分(练:fēn)类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fàng)、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化水平。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pinyin:xī》统计制度,统计分析辖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等信息。根据统《繁:統》计分析结果,及时完善相关规范标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繁体:類》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分类投放管理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繁:責]任
第六{liù}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关[繁体: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拼音:fēn】。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pinyin:lì】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dù)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繁体:規)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繁:製)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pinyin:fēn】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拼音:shēng)活垃圾分类收[pinyin:shōu]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练:shí)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练:de》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练:gǎi】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繁: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拼音:w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练:xiāng》关的(练:de)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练:jī)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pinyin:yóu}生活垃圾管理lǐ 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zhī)一(练:yī)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已(pinyin:yǐ)分类的生活垃圾混【hùn】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mén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pinyin:qīng】倒、丢弃、遗(繁: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拼音:shōu]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shí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拼音:zhèng],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娱乐城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繁:處》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繁:違)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繁:內)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pinyin:lā]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练:zhòng》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拼音:jiǔ]条、第三sān 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练:yī)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pinyin:fǎ)律、行政(读:zhèng)法[练:fǎ]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繁体:機)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sh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繁:條》 危(拼音:wēi)险废物、医疗(liáo)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农业生产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繁:條] 设区的市根据本条例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拼音:yuè》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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