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繁:務)员法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5-03-04 03:43:36Biological-SciencesScience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读:yuàn》第二次常务会议通(pinyin:tōng)过,现予发布(繁体:佈),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拼音:lǐ]鹏

1993年8月[yuè]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繁:總)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pinyin:xíng)政效能,根据宪【xiàn】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繁体:濟)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拼音:yuán)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繁:則)。

第三条 本条例适澳门金沙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拼音:zhōng》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读:guó)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rén 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读:shēng]和任免,依照国家(ji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练:wù}与权利

第六澳门威尼斯人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拼音:xià】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练:fǎ》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繁:規》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繁体:係】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维《繁:維》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练:gōng》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读:bǎo)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练:zhèng)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guī 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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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繁体:條)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繁体:職]、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拼音:lì》;

(三)获【繁体:獲】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pinyin:zhì}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拼音:guān)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练:kòng}告;

(七)依照本条例定的(de)其他权利。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dìng}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繁:類)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读:fēn)类制度。

各及国家行政机[拼音:jī]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de 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hé)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繁体:領]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的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繁:調]研员、助理巡{拼音:xún}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pinyin:wèi】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繁:應》关系是:

(一)国务院《pinyin:yuàn》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读:yuàn》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练:sān))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繁:級]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拼音:sī】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八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繁体:員》:六至八级;

(七{pinyin:qī})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读:fù》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繁:鄉)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科级副fù 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pinyin:shí】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读:èr])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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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繁:纔)表现、工作zuò 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读:àn》照规定程序重新《读:xīn》确定《pinyin:dìng》。

第四[练:sì]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繁体:擔》任主科员以下非(pinyin:fēi)领导职务的国家(繁体:傢)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zhèng 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繁:傢)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gé 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员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练:gé}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繁体: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pinyin:gào》;

(二)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繁:試];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拼音:xíng)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繁体: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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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练:jù}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拼音:de]市以yǐ 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繁:務)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bù】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pinyin:huò)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的录{pinyin:lù}用考试,由国务院人rén 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读:de】没有基{读:jī}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练:pái]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pinyin:yuán】,试(繁体:試)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读:gé】。

新【xīn】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按受培训。

第五(w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繁体:傢》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繁:員]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pinyin:zhòng}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繁体:員)的考核,应当支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繁体:結】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繁体:務)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繁:爲]年度考核《繁:覈》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繁体:傢)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繁体:覈]时设立非常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pinyin:xiǎo》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繁:傢]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繁:見]的基础上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繁体:後],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h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pinyin:sh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练:zhǔ》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pinyin:fēn)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繁:務》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pinyin:rén》。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读:nián】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pinyin:hé》工资的依据。

第六《读:liù》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繁:機)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繁体:顯)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支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pinyin:guó】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pinyin:de);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繁体:風)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pinyin:zhōng]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练:d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繁:財)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shì 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读:bù】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读:yǒu)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读:dé】荣誉和利益的;

(九{读:jiǔ})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gōng 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èr]等功、一等功,授予(拼音:yǔ)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繁:關]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dìng 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pinyin:guān}规定办理。

第七[pinyin:q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练:liè)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繁: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读:jí】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繁体:貽》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繁体:議)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繁:評》,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繁体:羣》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读:shòu】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繁:傢》资财;

(八)滥用【拼音:yòng】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读:gōng】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练:hé》利益;

(十一)参与《繁体: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练:yǐng}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拼音:huó】动;

(十[pinyin:shí]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繁:條]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pinyin:dāng}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练:shí》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拼音:chè)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皇冠体育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练:gōng)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繁:傢)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读:dìng》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拼音:qīng}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繁:當》、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yuán)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繁:彆]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繁:級)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读:shí】三所列除开除以{练:yǐ}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练:zhèng)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读:xíng}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fēn)决定和解除【pinyin:chú】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繁:職)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yuán】则,注重工[pinyin:gōng]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繁体: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sì}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练:liǎng】个以[pinyin:yǐ]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àn 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练:qǔ》澳门巴黎人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繁体:職)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读:de)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读:jí)体讨论决定入选。

对[繁体:對]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读:jiā)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pinyin:àn》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拼音:wù)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繁体:爲)不称职的,或者不[拼音:bù]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pinyin:qí}级别和工资档{练:dàng}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读:miǎn)

第四十五条 国家(繁体:傢)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guī】定的任免《pinyin:miǎn》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读:yǐ】任职:

(一(pinyin:yī))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zhèng)机关任职;

(三)转(zhuǎn)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练:huò)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拼音:huà】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读:gōng)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繁体:轉)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繁体:晉)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繁体:學》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chí】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xiū 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繁体:務》发生变化的。

第四《s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繁:職】,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miǎn)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bù 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pinyin:bù】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澳门永利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繁体:訓)

第五十一条 国家(繁:傢)行政机关根据经【繁:經】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拼音:yào}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繁: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读:yòng》一《yī》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pinyin:de》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练:gēn)据专《繁体:專》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拼音:yuàn】、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yǒu 关guān 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tiáo】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pinyin:dìng》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zhī 一。

第十一章 交(拼音:jiāo) 流

第五十五条《繁体:條》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练:nèi】部交流(读:liú),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读:rèn】、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dìng 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jī 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de 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拼音:jī]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pinyin:lǐng】导职务,以及国(繁:國)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繁:擬)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练:hòu】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liú 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拼音:shí】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gōng》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拼音:bù》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练:guó}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拼音:xù】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pinyin:gōng》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huà】地实行职位wèi 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de 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繁:條)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拼音:xíng)政机关(拼音:guān)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zhèng】关系。

第十{读:shí}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读:guān)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guān)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练:tóng】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读:yǒu)本条例《lì》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繁体:係)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练:fāng》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练:sh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练:w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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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pinyin:sān]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练:yuán)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读:xíng)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拼音:zhǔ)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练:àn]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拼音:dìng]为优(拼音:yōu)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jūn]工资[繁体:資]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pinyin:huó)费用价【jià】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繁:員)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读:qī】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qí)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练:àn》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pinyin:hé》形式增加或者扣除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guó】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练:sì)章 辞职辞退

第七《pinyin:q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练:yuè}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xiàn ;未满最低服务年nián 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繁:務)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练:tiáo}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练:fēn}。

第七十三条 国{练:guó}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读:yuán}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读:qī)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dù 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繁:勝)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繁:絕}合理安排《练:pái》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pinyin:yú)期《读:qī》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练:gōng》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繁:紀》律[读:lǜ],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xíng 式(shì)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繁体: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辞职或(练:huò)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繁体:辭)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读:bèi】辞退的国家公【练:gōng】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练:w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拼音:yǒu)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繁:條》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繁体:歲);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练:de]。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pinyin:zhī》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繁:機]关批准,可以《读:yǐ》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练:gōng》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繁体: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练:shí》条 国家【pinyin:jiā】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拼音:shēn】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繁体:機]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练:kě}以向行政(读:zhèng)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pinyin:wù】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读:yuán)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对于行政机关及【pinyin:jí】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练:tí)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拼音:yǒu]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拼音:gōng]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繁体: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造《zào》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pinyin:yǔ】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读:yuàn】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pinyin:mín)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xíng】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练:lì]规定情形的,根《读:gēn》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读:chù)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繁体:資》格条件进(繁体:進)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pinyin:jìn}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拼音:gèng】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jīn]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练:bù)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pinyin:lìng}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繁体:權]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拼音:dìng)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繁:節】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pinyin:shí]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pinyin:bù》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hé 步骤由国(繁:國)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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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繁:務)员法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