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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繁:員》暂行条例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原文?

2025-03-28 11:59:59Health-Conditions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原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8以下简称公职人员#29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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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原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繁体:員)#28以下简称公职人员#29依法履职【繁体:職】、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繁体:職】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拼音:chū]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繁体: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yè】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28试行#29》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拼音:de)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yóu》,非经法定程序【pinyin:xù】,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繁体:決)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拼音:de》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澳门巴黎人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繁:開》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读:fēn》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繁体:調》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guī 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繁:黨]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繁:監》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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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中{拼音:zhōng}共党【练:dǎng】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拼音:fàn)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澳门新葡京处罚(繁体:罰)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繁:給)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读:rú》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pinyin:yǒu》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wèi)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繁体:員》,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28一#29依据《中华人【读:rén】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jiè)勉

  #28二#29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练:yǒu》关法规采[繁体:採]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繁体:職)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繁:嚮)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28一#29取消澳门威尼斯人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练:xiāng}应职务资格

  #28二#29调离{繁:離}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shàng 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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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chú】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练:mǎn】后自动解{jiě}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练:zài)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chū)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pinyin:shòu》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fēn)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yī 条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pinyin:xià》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练:shǒu》续:

  #28一#29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拼音:qí》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繁:處)分决定。

  #28二#29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读:quán)体会议及其qí 常务委员会huì 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28三#29对《繁: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繁体: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wěi 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28四#29对基层群众性[拼音:xìng]自治组织中从事《读:shì》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28机构#29提出[繁体:齣]建议。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拼音:qí)履行职务(繁:務)。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jiāo】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繁:寫)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suǒ 在单位。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读:de】,按照(zhào)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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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一#29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练:diào】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chén】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拼音:yóu》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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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二#29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繁:職)人员给予处分fēn 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澳门永利28三(读:sān)#29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28四#29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8五#29对于受到降级(繁体:級)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pinyin:gèng)手续

  #28六#29将政务处分决定(pinyin:dìng)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de 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繁:員)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监察机(繁体:機)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练:hán)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读:shòu》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繁体:黨)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繁体:黨》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练:hòu】,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拼音:dìng)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huò 者参照《行政机(繁:機)关公务员[繁:員]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公gōng 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chá 、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繁:責》建议。

  第十八条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bù》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澳门银河,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繁:關)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练:chá)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拼音:qǔ)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公《拼音:gōng》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拼音:zhǔ]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gōng】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pinyin:yǔ】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pinyin:jī】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拼音:zhèng)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拼音:cái)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繁体:責]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yuán 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繁: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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