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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繁:實)施细则全文?

2025-02-28 19:00:29Health-Conditions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国(繁体:國)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读:guò),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拼音:lǐ)鹏

1993年(练:nián)8月14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繁体:條)例

第一章 总 则《繁体:則》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繁:國)家{pinyin:ji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běn)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pinyin:jī》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pinyin:yòng)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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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练:shòu】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pinyin:de】产生和【读:hé】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fǎ}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繁体:義)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繁体:務》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fǎ》、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pinyin:wù】;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繁:聽》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

(四)维{繁:維}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读:cóng)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拼音:gōng】作秘密;

(七)公正【zhèng】廉洁,克已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pinyin:qí)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pinyin:yǒu]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fǎ 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拼音:yǒu》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拼音:shòu)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繁:業]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pinyin:zhèn娱乐城g]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繁体: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定dìng 的其他权利。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quán 利。

第三{pinyin:sān}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dù)。

各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直播吧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繁:錄》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拼音:fēn》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hé}非领导职务。

非(读:fēi)领导职务的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yán 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繁体:級]。

职务(繁体:務)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读:yuàn》总理:一级;

(二)国务(繁:務)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拼音:zhèng)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繁体:職》: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pinyin:zhèng】职,巡视员:五至八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繁:級];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练:zhèng》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pinyin:shí】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练:zhèng]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练:zhǔ]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澳门新葡京九至十(拼音:shí)四级;

(十二)办事(pinyin:shì)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繁:員)的《读:de》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rèn}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需要,增设、减【练:jiǎn】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pinyin:xù】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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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繁:務》员,采[繁体:採]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pinyin:hé】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读:rén]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拼音:fǔ】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繁:資)格条件。

第十五(wǔ)条 报考国家公员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拼音:jìn)行:

(一(yī))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审查合格的进(繁体:進)行公开考试;

(三)对(繁:對)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的进(繁: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拼音:w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繁:設》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pinyin:shì]部门审批。

录(繁体:錄)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tā】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读:zhōng}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pinyin:yuán】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pinyin:gōng》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èr 年。

第十九条[繁体:條] 新录用的国家[繁:傢]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qǔ)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按受(练:shòu)培训。

第五章 考 核(繁:覈)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繁体:對)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繁体:績】进行全面考核,重点《繁体:點》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繁体:覈),应当支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拼音:xíng》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读:de)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拼音:dù)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性的《读:de》考核委(pinyin:wěi)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繁体:務)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hé 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读:de】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qǔ}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繁体:經)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繁体:門》司局级以上[练:shàng]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繁:評)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繁:職]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pinyin:běn】人如果对考核结《繁:結》果有异议,可以按照zhào 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读:guǒ》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繁:員)的奖惩、培(拼音:péi)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拼音:jiǎng]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练:chū},有显著成{pinyin:chéng}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支持精神鼓励与《繁体:與》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拼音:zhōng}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shì 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fā 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练:d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yì》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拼音:yǒu)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名《拼音:míng》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繁:險》、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拼音:gōng)绩的;

(八)在【读:zài】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pinyin:de)。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繁体:獎》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练:hào}。

国家《繁体:傢》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读:dìng】的物质奖[繁体:獎]励。

第三十(拼音:sh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拼音:q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练:jiā】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de)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拼音:zhèng)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pinyin:èr})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读:hé}命令;

(四)压(读:yā)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zuò 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pinyin:dào}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练:zī】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pinyin:yì],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pinyin:hé}工作秘密;

(十)在{pinyin:zài}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yǔ】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繁体:響];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拼音:qí)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读:l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读:b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繁体:違》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拼音:yě】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pinyin:jǐng)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繁体:級】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繁体:職)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练:yǐ}外的行[pinyin:xíng]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wù 员,必须依照(读:zhào)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繁体:準)确、处理恰当、手续完(wán)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繁体:傢》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繁:監》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繁:級]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繁体:開》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zhèng}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读:chè】职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zhèng)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读:xíng]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读:zhèng)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拼音:zhī]本人。

第八章 职务(繁:務)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jiān 备、任人唯贤{练:xián}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练:xíng]。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读:jiàn);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繁体:職】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xíng]: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繁体:對)象;

(二)按照拟【练:nǐ】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练:zài】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练:lùn}决定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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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péi}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繁体:職)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bié)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繁:衕)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pinyin:de】,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gēn)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hé)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繁:職)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繁:務)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拼音:guó)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练:gè】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读:yǐ》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qī)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读:xíng》政机关任职;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读:de》;

(四(读:sì))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pinyin:yīn)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繁:傢)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读:wèi}任职的;

(二(读:èr))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读:xí)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yīn)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tuì}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繁体:職】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拼音:yào],经任免机关批准,可{练:kě}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shí)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jiān 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繁体:國》家公务员担(繁体:擔)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繁:國》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练:péi] 训

第五{pinyin:wǔ}十一条 国家行《拼音:xíng》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读:de》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拼音:chè)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pinyin:yī】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yuán》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读:xùn);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gèng》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拼音:yuàn】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繁:擔]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繁:傢》公《拼音:gōng》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繁:鑑)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拼音:shí》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pinyin:liú)制度。

国家公{gōng}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bù 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qǐ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hé】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读:jìn)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练:rèn]和轮换的国家公gōng 务员,应当《繁: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繁:經}过严格考核,具备拟(繁:擬)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读:péi)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练:zhèng》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拼音:w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繁:區]、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繁:務)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繁:閤》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pinyin:shí】九条 轮换,是(读:shì)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繁体:換]。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pinyin:rèn}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tiáo  挂职《繁体:職》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读:zài》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繁:係】。

第十(读:shí)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zhōng 一方担(繁:擔)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拼音:xíng)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练:lì]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练:gōng}务员(繁:員)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fāng 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练:xiǎn}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拼音:gōng)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繁体:實)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繁:職》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拼音:àn)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dìng)期增资制度。

凡(练:fán)在年度考核《繁:覈》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拼音:qǐ)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繁体:資]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pinyin:hé)生活费用价格指[练:zhǐ]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练:zài)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繁体:彆)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繁体: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除国家公{练:gōng}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hé)福利待遇。

第十[pinyin:shí]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shēn 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练:bù)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拼音:w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拼音:nián》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读:tè》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繁:對]违反本条例第七《拼音:qī》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繁:職),须经原任免机《繁体:機》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yǐ 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拼音:de》;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shòu)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练:ān)排的(de);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繁体:過)三十天的{练:de};

(五)不履行【pinyin:xíng】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pinyin:jiào]育仍无转变(繁体:變),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pinyin:àn)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pinyin:yǐ]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gēn 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pinyin:yuán】辞职或者被辞(繁体:辭)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练:hé}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gōng 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拼音:tuì》 休

第七十八bā 条 除【拼音:chú】国家另有规《繁:規》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shí}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拼音:zuò》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世界杯之[练:zhī]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练:qiě)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nián 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练:gōng}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读:de】养老保险金和{pinyin:hé}其他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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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申诉sù 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dìng)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读:yǐ》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练:chù】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繁:處》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繁体:閤》法权益的行为,可【练:kě】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chá 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练:guī】定作出处理。

亚博体育第八十三条(繁:條)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练:yǐ】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繁体:應]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练:dū》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拼音:rén)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繁:負》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读:zuò)。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繁:違)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繁体:門)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àn}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繁体:資)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读:de》,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繁:國]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bǎo)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繁:懲]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练:lìng)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xíng》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繁体:權)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拼音:fēn》。

第十八章 附[fù]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pinyin:yuàn)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繁体:條)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de)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繁:務)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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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九九三年公务员法实(繁:實)施细则全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