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节约用水机制?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什么节约用水机制?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繁体:發》、利lì 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读:hé》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繁:護)、管理水资源,防《读:fáng》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繁:錶》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拼音:tǐ)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练:yòng】。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读:shuǐ)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练:shuǐ)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繁体:調》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拼音:r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繁体:發]展计《繁:計》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pinyin:hé)个(繁:個)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拼音:lì》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kě 制度和水资《繁:資》源有yǒu 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练:cuò]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pinyin:gōng]业、农业和hé 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拼音:cuò》施(pinyin:shī),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练:hé)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pinyin:wèi]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拼音:xiào)措施,保护(繁:護)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繁:進》科学(拼音:xué)技术(繁体:術)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练:lì】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繁体: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读:lǐ)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读:gōng}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练:ji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pinyin:hé】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shuǐ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读:yuán)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练:guān】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hé}保护【hù】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ǔ 有关部门按(练:àn)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繁:約】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繁体:資)源规划
第十四【练:sì】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繁:劃]。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hé)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suǒ】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练:hé】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拼音:tǔ》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繁:範)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读:guī)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读:yǐ】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繁:環)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繁体: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读:yǒu》关部{拼音:bù}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pinyin:shuǐ]资源的动[繁:動]态监测。
基本水(pinyin:shuǐ)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zhèng}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mín】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拼音:h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fǔ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繁:關》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繁:製)、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拼音:yǒu》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繁体:執)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yào)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guī 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澳门威尼斯人;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读:yòng】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pinyin:zuǒ】右岸和有关地区之(拼音:zhī)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练:ān)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读:yòng】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mín)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bàn}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练:de)用水(shuǐ)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练:kuàng】,按照地表水与地【读:dì】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拼音:liú】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guó)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读:xiàn】制。
第二十四条 在[拼音:zài]水资源《拼音:yuán》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繁:鹹》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拼音:jiā》强对灌溉、排涝、水(读:shuǐ)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拼音:bāo)土[tǔ]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拼音:dì)方人民政府(练:f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繁体:劃]地进(繁体:進)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繁:態)环境(jìng),兼顾防洪、供水《读:shuǐ》、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pinyin:de》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shuǐ)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拼音:liú]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读:shí)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繁体:損》害公共利益和他(读:tā)人的合(繁:閤)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练:duì}水工(拼音:gōng)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繁:產)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幸运飞艇,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shī】。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澳门金沙章 水资源、水(读:shuǐ)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繁体:規]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yīng]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繁:淨》化能力。
第三《sān》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繁体:規)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练:yòng】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练:jiàn》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xià 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繁体:門》、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pinyin:zhì》区、直辖(繁:轄)市人民政府水shuǐ 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繁:衕]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读:qí》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繁:構》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繁: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繁体: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读:jìng)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拼音:sān)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拼音:mín)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拼音:shuǐ)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繁:構》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练:pī]。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读:gé】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kāi 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节水方{练:fāng}法
澳门银河洗澡节【繁:節】水
用喷头洗《pinyin:xǐ》淋浴:
(1)学xué 会调节冷热水比例。
(2)不要将喷头的《读:de》水自始至终地开着,更不应敞开着。
(3)尽可能直播吧先从头到脚淋湿一下,就全身涂肥皂搓洗,最后一次冲洗干净。不要单独洗头、洗上身、洗【pinyin:xǐ】下身和脚。
(4)洗澡(练:zǎo)要专心致志[zhì],抓紧时间,不要悠然自得,或边聊边洗。更不要在浴室里和好朋友大打水仗。
(5)不要利[拼音:lì]用洗澡的机会“顺便”洗衣服、鞋子。在澡盆洗澡,要注意:放《拼音:fàng》水不要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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