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遗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子女继承遗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繁:關》规定:
第六编 继承{读:chéng}
第一章 一【yī】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繁:繼}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繁体:繼]承产(chǎn)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读:bǎo》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读:yī】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拼音:sǐ】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繁体:繼)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繁体:時]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yī 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繁体:財)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chéng)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繁:贈)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繁:協]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拼音:jiē}受【拼音:shòu】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读:chéng》。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繁: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拼音:fàng)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幸运飞艇的,丧【pinyin:sàng】失继承权:
(一)故意{yì}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繁:遺]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读:chéng)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读:zhòng]
(五)以欺诈、胁{繁体: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练:fáng}碍被继承人(拼音:rén)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繁体:錶)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拼音:rén}的,该继承人不丧失[shī]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读:shòu】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拼音:dìng]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澳门巴黎人读:èr)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繁体:產)按照下列顺序xù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pinyin:mǔ)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练:mǔ】。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pinyin:chéng)没(méi)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拼音:chéng》人继承。
本【练:běn】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练:zi)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拼音:zi)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拼音:mǔ》。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练:mǔ]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读:dì}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拼音:rén】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拼音:wèi)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chéng》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pinyin:rén]的兄弟姐妹《读:mèi》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繁:額]。
第一千(繁体:韆)一百二《pinyin:èr》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繁:應]当[繁体:當]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读:fēn》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繁:養]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fēn》。
有扶养能力和有【yǒu】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fēn 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拼音:yě]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繁:繼}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rén],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zhe》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繁:結]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繁体:時)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拼音:chéng】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fǎ 规定立遗嘱处分《读:fēn》个人财产,并《繁:並》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yī》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yí]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繁体:體]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练:xìn》托。
第一千一【练:yī】百三十四条(繁:條)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bǎi 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pinyin:yǒu】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yí】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繁体:應]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读:zài)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zài】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xiàng 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世界杯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繁体:囑)】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练:xíng}式{练:shì}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繁体:遺)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pinyin:gé]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繁:爲》遗嘱《繁:囑》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én》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读:rén)、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én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繁体:動)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拼音:chéng】人保留必要的遗(读:yí)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澳门新葡京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pinyin:gèng》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繁:囑》内容相反的民{pinyin:mín}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读:fèn】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练:rén]所[读:suǒ]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繁体:脅)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读:de》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繁:內]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读:bǎi)四sì 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繁体:產)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读:de)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世界杯【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练:tuī》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繁:產]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拼音:mín)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读:yī]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pinyin:xíng)下列职{繁体:職}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繁:單》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繁体:況)
(三[练:sān])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练:fǎ}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练:qí}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pinyin:yí】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pinyin:shòu》遗赠人、债权人【rén】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sì 十九【pinyin:jiǔ】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繁:後》,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pinyin:tōng)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读:wèi]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bù 得侵吞或者争抢[拼音:qiǎng]。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读:shǐ)后,继承人[拼音:rén]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yī]千[繁:韆]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繁体:伕]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de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dìng)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拼音:lǐ):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拼音:chéng]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读:huò》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pinyin:xiān]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pinyin:shè)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pinyin:wèi)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拼音:qiān]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读:sǐ)体的,保留的份额(繁体: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shí 六条 【遗产分割(pinyin:gē)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繁体:償)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拼音:bǎi)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pinyin:fāng]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繁:繼》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拼音:yī】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zhào】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pinyin:qīng)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pinyin:bì)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练:bǎi]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繁:於》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读:suǒ》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练:rén】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繁体:遺]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练:duì}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读:fù)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读:yuán}则[繁:則]】执行遗赠不得妨碍《繁:礙》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fǎ}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zhài)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繁体:遺)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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