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繁:暫)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shǐ】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繁体:條)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繁:轉》让暂(繁体:暫)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繁: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读:dìng]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练:dì}使用权以
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繁:權》。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繁:齣]租
、抵(dǐ)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pinyin:f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活动进行xíng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pinyin:pī}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交付土地[dì]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pinyin:bù)得(练:dé)转让、出租、抵押土
地使用权[繁: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繁:門]批准,其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pinyin:dǐ】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qǐ》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繁:證);
(三)具有{pinyin:yǒu}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dì 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
市、县人民政府交付(拼音:f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繁:齣]租、抵押所获收益
抵交土地使用《练:yòng》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澳门永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shǐ 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zhe]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pinyin:de】一方称为受
让人(拼音:rén)。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繁:贈)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pinyin:jiàn),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读:yòng】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读:shì]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读:tǔ)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读:dì》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练:qí]支付租金的行为
。
原拥有土地使(读:shǐ)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
租人(拼音:rén)。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练:de]土地使用
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繁:務]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繁体:權)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练:tā}附着物所有
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yǒu}权,其《qí》使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繁:權]随(繁体:隨)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wù》作为动
产《繁体:產》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chū)租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èr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
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繁体:築]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繁体:證)件,向所
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繁体: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pinyin:jiē》到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繁体:麪]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练:dì)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
土地使《拼音:shǐ》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pinyin:w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pinyin:fǎ)规(繁体:規)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yòng}权转让、租
赁、抵[繁:牴]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dì 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
向所在《读:zài》地市、县(繁体: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繁体:續]。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繁:續》后十五日
内,到{练:dào}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繁:門》办理土地使用权{练:quán}转让、出租、
抵押《读:yā》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shǒu 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练:shǐ】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繁体: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繁:衕];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pinyin:qí】他证明文件
、材[拼音:cái]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练:wén}件中所载
明{拼音:míng}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读:tǔ》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练:hé}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繁:權》出让合同
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读:zài)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lǐ 部门同(繁体:衕)意,并按规
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pinyin:yī}照《条例》和本《读:běn》办【pinyin:bàn】
法规定重新《练:xīn》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bàn)理土
地登记(繁: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拼音:dé】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拼音:wù)。需要【pinyin:yào】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bìng】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繁体:審)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练:quán】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
,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拼音:de)审批权(quán)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
部门批《练:pī》准,依照zhào 《条例》和本办法规《繁:規》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拼音:bìng]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读:èr】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
止(zhǐ)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yā 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
止之日开云体育起十五日内,到原登《dēng》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wèi)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繁:規》和抵(繁:牴)押合同的规【pinyin:guī】定处分抵押
财【练:cái】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yòng 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练:dì}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dēng]记
亚博体育 手续(繁:續)。
第二十五条《繁:條》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qí}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zài)地市、县人民政府《练:fǔ》土地管
理部门[繁体:門]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繁: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
超过《条例》规定[pinyin:dìng]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繁体:齣》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de】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拼音:gēn】据(jù)基准地价,按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读:yā)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tǔ]地管理部门代
表政府{fǔ}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zhī]
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pinyin:shǐ)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繁:閤]同,到原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出让登记(繁: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zài】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读:zhòng】新签订土地使shǐ 用权(繁体:權)出让合同,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pinyin:gèng]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练:shū]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拼音:yǐ}依照《读:zhào》法律程序收回土地【拼音:dì】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练:kuàng】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qī 限支付全
部出让金《练:jīn》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pinyin:sān)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
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pinyin:fǎ}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拼音:pī}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练:tǔ】地管理部门【练:mén】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处澳门新葡京《繁体:處》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shì】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练:zhèng】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读:sān】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读:gōng]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读:du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
行监【练:jiān】督检查时,被《pinyin:bèi》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繁体:實)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pinyin:liào),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dì]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pinyin:zī}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繁体:與]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练:jí]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练:de》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pinyin:bù)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
按照国家有关(拼音:guān)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繁体:濟》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繁体:動)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澳门巴黎人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繁:聯)建房屋、举办联营
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读:xíng》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shī 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
转让、出租、抵押(pinyin:yā)土地使用权行为(繁:爲),市、县人民政府[练:fǔ]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繁:織)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拼音:dì]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读: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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