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中文名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一条激励公务员
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中文名
- 公务员奖励规定
- 第一条
- 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
- 第二条
- 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
- 颁布时间
- 2008年1月4日
- 颁布机关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导(dǎo)航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附件
澳门巴黎人(2008年{nián}1月4日颁布实施)
第一{yī}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繁: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繁:獎)励工作,根据公务员(繁: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繁体:務)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chéng)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繁:製]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xiàng]任(pinyin:rèn)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拼音:píng)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澳门博彩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gōng]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繁:獎]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èr 章
第五条 公务员、公《pinyin:gōng》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拼音:zhōng}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pinyin:gōng},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繁体:閤)理化{huà}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繁:會)效益的;
(四)为增开云体育进民族{拼音:z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读:w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拼音:tè》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wéi]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拼音:de};
(十)有其[练:qí]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wù]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繁:爲》: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shòu}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繁体:獎];
(二)对做出较大(拼音:dà)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pinyin:dà)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读:sì】)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澳门新葡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繁:號)。
第三章
第七条 给予(读:yǔ)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繁体:級》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练:wěi】、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繁:機]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练:pī】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bù)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繁:衕》级公务[繁体:務]员主管部门审《繁体:審》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读:jí}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繁:勵)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pinyin:zài}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读:xiàn】上报;
(三)审[拼音:shěn]核机关guān (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繁:佈]。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繁体:獲]奖(繁体:獎)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jiǔ 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pinyin:gōng】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繁体:門))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读:sì】章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读:hé)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jì]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繁:榮]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lǐ】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练:wù】员”、“模范公(gōng)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拼音:de]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shàng》奖励的,同时对duì 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读:pái》。
公务员、公务(繁体:務)员集体澳门新葡京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繁体:獎)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读:qí)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繁: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读:zhèng】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繁体:經]费由集体使用《读:yòng》,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suǒ)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拼音:sān】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繁:覆)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繁体:務]员集体,可以采cǎi 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第十五《pinyin:w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繁体:獎)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繁:員》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pinyin:lì】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pinyin:zhòng》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láo]动教[读:jiào]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繁:響)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繁体:規)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繁:報)机关(繁:關)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pinyin:xiāo}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繁体:務》员获得的奖励被【练:bèi】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pinyin:de)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jī)关(繁体:關)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jī 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繁体:規]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xùn)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繁体:責)任。
第六[读:liù]章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拼音:de}机关(单位)中《读:zhōng》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jiǎng]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běn】规(繁:規)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bù)、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繁: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繁体:規]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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