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中文名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一条激励公务员
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中文名
- 公务员奖励规定
- 第一条
- 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
- 第二条
- 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
- 颁布时间
- 2008年1月4日
- 颁布机关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导(读:dǎo)航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附件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练:sh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练:zhèng},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de)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拼音:gōng}务《繁体:務》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pinyin:jí】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练:rèn】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繁体:體》。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繁体:質)奖励相《pinyin:xiāng》结合(繁体:閤)、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读:gōng】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繁体:員》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繁体:級]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公《gōng》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繁体:職]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拼音:lǜ],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读:sān})在工作中有发明【míng】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繁体:會》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繁:糰)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幸运飞艇繁:傢)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shì 故有功《gōng》,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读:shī》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读:zhōng】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练:xíng)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繁:榮)誉和利益的;
(十)有【yǒu】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pinyin:jí}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èr]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繁:譽》称号。
(一)对表(拼音:biǎo)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澳门伦敦人对做出较[拼音:jiào]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练:duì}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繁体:貢]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mín}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读:mó)范{繁体:範}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拼音:sān)章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娱乐城照下列权(拼音:quán)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shàng}机关批准。
记二(读:èr)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pī)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读:yǐ}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繁:將)奖励实施方《pinyin:fāng》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读:yǔ》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yào】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繁体:勵》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读:pī)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bù)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yǔ 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读:yǔ}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繁:獎)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读:suǒ】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pinyin:shěn}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拼音:yì},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拼音:sì}章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繁体:給]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繁体:確》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繁:齣)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繁体:稱》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繁:稱)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繁:員》,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pinyin:jí}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练:jiǎng】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开云体育书(繁体:書)、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读:bù)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pinyin:yù)。
中央公务员主zhǔ 管部[拼音:bù]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繁: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读:jīn),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练:shǐ》用,原则上不得向《繁:嚮》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繁:經】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jí)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繁体:級)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yǔ]以表彰。表[繁体:錶]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繁:儉]。
第五【读:wǔ】章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读:de}公务员奖励,不【练:bù】得违反本规定(pinyin:dìng)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读:liù》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pinyin:yī》)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èr))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繁体:體》严重违法违纪、影《yǐng》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繁体:規)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繁:審澳门银河)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练:wù】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繁:書)、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shōu}回并公(拼音:gōng)开(繁体:開)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读:gōng)作的举报,并按《pinyin:àn》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pinyin:de]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练:jù】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拼音:liù》章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lǐ》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pinyin:de》工作人员《繁体:員》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běn 规定由中共《pinyin:gòng》中央组织部、人【pinyin:rén】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íng)。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繁:發)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繁: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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