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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分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诠释{练:shì}哲学的意义?

2025-03-27 02:00:10Home-FurnishingsHome

法律诠释哲学的意义?哲学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与世界观,法律只是依据社会现实所拟定的各类人们行为准则条例与红线。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附庸。法律整体的制定是哲学意义上的唯物观,实践论与逻辑论的具体现

法律诠释哲学的意义?

哲学是一种认识【练:shí】世界的方法论与世界观,法律只是依据社会现实所拟定的各类人们行为准则条例与红线。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附{pinyin:fù}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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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整体的制定是哲学意义上的唯物观,实践论与逻(luó)辑论的具体现。它都是依据现实社会人们的道德伦理观,拟定的行为标准。法律本身也是【shì】维护伦理道德《拼音:dé》的卫士。

法律和哲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至少三点:1、哲学与科学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源于科学,又反过来指导科学、成为方法论;2、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法律都以客观存在、事实为基础形成的;3、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重视实践,而法律是行为规范。

不同点是,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哲学没有;形式上法律是条文的,哲{zhé}学是逻辑的(法律辩护需(pinyin:xū)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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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的死对于法律的发展是什么?

苏格拉底服毒之前,许多崇敬他的人去监狱探望他,听他生命最后时刻的感悟,与他交流哲学。他的学生柏拉图没有在场,但却记录了整个过程——《苏格拉底之死》。

一、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思考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考集中体现在《克里托篇》,而且始终与哲学思考相融合,这当然地影响到后世法哲学的理论探讨。

死亡,不是苏格拉底唯一的选择,但对于苏格拉底而言,这是《pinyin:shì》唯一的选择。

因为苏格拉底{读:dǐ}只想说真【练:zhēn】话,他不愿意用雄辩去获得无罪判决。他一直无偿地教导年轻人,没有收入,生《拼音:shēng》活贫穷,可能连罚金都交不起。

他的朋友愿意资助他,想要帮助他越狱。可是苏格拉底始终坚持原则,在当时的环境下,苏格拉底要维护正义,要做正确的事,接受经过正当程序做《zuò》出的判决是他心中唯《pinyin:wéi》一的选择。

很多人讨论到了民mín 主或者大多数决策的弊端,克里托劝他越狱时提到了这一点,克里托认[繁体:認]为大《读:dà》多数人能做出大恶的事。而苏格拉底认为他们只是随意的做事。他的思考显然没有集中于民主,而是他与城邦之间的协议——法律。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给了他辩解的机会,但他没有用审判的机会让自己免于死刑。而且他生于城邦,之后也可以选择离开,法律从来没有阻止他用脚投票。既然他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或者没有离开,就说明他同意服从法律。如果选择越狱,就是用一种错误的行为去应对一件错误的事,是不正义的。

苏格拉底说:“一个澳门金沙人必须服从城邦的命令,要么【pinyin:me】说服城邦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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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拼音:dǐ)认为不能试图毁灭法律及城邦,私人不能宣告法庭的判决无效。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论点:

  • 1.苏格拉底说的法律是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制定法,是法官必须遵照进行审判的相对明确的标准,而非正义、公正这类纯粹的价值或理性。
  • 2.私人不可以宣告判决无效,对于既定法律必须服从。不可以采取破坏法律的方式实现正义。
  • 3.苏格拉底因诽谤而获罪,但是在没有说服城邦制定正确法律之前,必须承认其效力,即便判决结果是非正义的。
但是在我们看来,苏格拉底获得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样的法律和程序导致一个说真话的智者无端获罪,法律不是应该维护正义吗?这样的法律到底还有没有效力?该不该遵从?

这个问题《繁:題》引发了法理学界的深刻思考——“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这里的“恶法”不是狭义地特指法律目的在于为恶的{pinyin:de}法律,这里的“恶法”指过时的、或不合理的、或{拼音:huò}不符合一般价值观的、或违背正义的一切存在明显缺陷的法律。

二、“恶法亦法”

英国19世纪的著名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认为:

“既然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读:bù》是古典

自然法学派所谓的人类理性和历史法学派宣扬的民族精神,不管是好是坏,是不是符合正义,都具有法律的性【练:xìng】质和作用。即使法律是恶的,为广大人所反对,但是只要是经过适当程序制定和颁布,其效力也丝(sī)毫不受影响,人们必【bì】须无条件服从。”

这是分析法学派的特色。所谓分析法学就是对法的内容、结构进行逻辑分析,分析是这一学派的研究方法,而他们的分析对象不是一切社会规则,仅限于主权者制(繁:製)定的实际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我们熟知的民法、刑法就{拼音:jiù}是这样的由国家权力机关(繁体:關)制定的法律。

纯粹法学派[读:pài]创始人凯尔森主张把法【读:fǎ】律当作纯粹的独立的规范体系,认为法律的效力与现实无关;而新分析法学派哈特也继承了分析法学的制定法观点。

这些实证主义法学派严格地区分实然和应(yīng)然。实然就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是实(shí)在的法律;应然是应该是这样的,是一种理想的法律或状态,例如完全实现正义毫无瑕疵的法律或者更好【hǎo】的法律。

作为解释者应该关注于实在{pinyin:zài}法,例如法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释和适用法【练:fǎ】律,他不能凭借个人喜好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去宣布某条法律无效,除非法律授权他这样(yàng)做。

三、“恶法非法”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大多认为法律必须与道德相契合,古代法学家基本上都用道德义务作为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思想。

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练:xué】派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是符合人的理性。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必须是正义的,从社会契约的角《拼音:jiǎo》度看,如果法律违背正义,我们也不必守约。

阿奎(读:kuí)那认为法分为四种:上幸运飞艇帝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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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自然法世俗化,不再以上帝为标准,而是以人的理性为内(繁:內)核。要求法律必须符合高级的行为标(繁体:標)准,不符合人的理性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即恶法非法,是没有效力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繁体:從),而大家所《suǒ》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同样是《pinyin:shì》被控诉渎神罪,亚里士多德选择了逃走。

四、苏格拉底之死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更加务实,但并不代表自然法学派更加务实。

娱乐城单纯以道德作为法律规范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正如《尤西弗罗》篇中苏格拉底的质问:到底什么是虔诚呢?价值是很难定义(繁:義)的。

苏格拉底《读:dǐ》问尤西弗罗:“正义与不正义,美丽与丑陋,好与坏,我们对这样一些话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管是我《wǒ》和你,还是任何人之间,都会彼此充满分歧。”

如果仅仅依靠价值判断,极[繁体:極]端情况下就是人治。回想(拼音:xiǎng)以德治国的古代社会,似乎不难理解其中的恣意妄为(繁体:爲)的人治色彩。

恶法[练:fǎ]亦法并非《读:fēi》要求我们无条件服从,而是不可以仅凭个人意志就去否fǒu 定一个实在法的效力,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去实现法的完善。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但法律是最低dī 限度的道德,一旦逾越就必须解[练:jiě]释惩罚。道德是(shì)高尚的,但灵活性的特征必然造成了模糊性的问题。而制定法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却不免陷于僵硬和落后。

法学发展到今天,自然法与实定法不是相互对立的,实定法一直在吸纳自然法的观念来完善自己的理论。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会明确制定目的和原则,这些原则性条款就起到兜底作用,一(yī)旦某条法律在解释的时候存在不公正的结果,可以yǐ 用原则性条款予以纠正。

而且法律是有位阶的,下位法不可与上位法冲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宪法就是普遍biàn 价[繁体:價]值的集中体现。

苏{繁:蘇}格拉底说不是法律在害亚博体育他,而是那些人。也就是说法治完善不可忽视人的作用。王夫之说:“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

”他认为法治不仅(繁:僅)需要良法,还需要好的执法者。如果陪审团《繁体:糰》维护正义,苏格拉底也不会被判死刑。我们又何尝不是法律运行的参与者呢{拼音:ne}?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会经过多次草案修改,征求公众意见。但是在实际应用到自己身上之前,似乎无暇参与此类公《pinyin:gōng》共事务。苏格拉底面对控诉者,竟夸赞了对方参与公共[读:gòng]生活的热情,这也是苏格拉底对我们的启示。

社会不断(繁:斷)变化{拼音:huà},法律《读:lǜ》需要不断地反思和修正,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去关心我们共同遵守的契约。像苏格拉底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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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关心那些属于你们的[拼音:de]东西,更应该关心你们自己,关澳门威尼斯人心自己在善和智慧方面的完善;不要只关心属于城邦的那些东西,更要关心城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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