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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房{练:fáng}产新政

2025-03-10 07:05:13Hotels

子女继承遗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子女继承遗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繁:規》定:

第六编(繁体:編)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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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练:dìng】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繁:編]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mín]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繁:護)】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拼音:de》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拼音:chéng)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繁体:難)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练:xiān》死亡辈份相同的(拼音:de),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繁体:遺]产是(shì)自然(读:rán)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繁体:繼)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繁体:條]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练:zèng】扶养协议的,按照{拼音:zhào}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拼音:qì]】继承开【练:kāi】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miàn)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shí]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繁体: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繁:繼》承权:

(一)故意{yì}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zhēng】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bèi】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zhòng]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pinyin:chéng]人《拼音:rén》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繁:爲],确有《yǒu》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繁:爲)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chéng}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练:liù)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繁体:韆)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练:dìng)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澳门金沙(一)第一顺(读:shùn)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jiě)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练:chéng]人不继承没(繁:沒)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zi 女[拼音:n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pinyin:mǔ】,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练:suǒ)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de 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wáng】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繁体:繼}承。

被继承人的兄{xiōng}弟姐妹先于{pinyin:yú}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读:dì)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极速赛车/北京赛车代{练:dài}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èr】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读:de】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繁:贍)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shí】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chéng)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练:yǔ)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繁:養)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繁:繼】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繁:養》能力【lì】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读:fēn》。

继承人协商同意《读:yì》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繁体:產]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拼音:rén},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shì】】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yóu】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zhǔ)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fēn】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读:xíng)人(pinyin:rén)。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rén》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繁:將)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拼音:rén)。

自然人可(kě)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繁体:囑)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繁体:寫》,签名(拼音:míng),注明年、月、日。

世界杯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读:zài)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拼音:yìn》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rén》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shàng 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练:hé}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拼音:kě}以立口头遗嘱。口头《繁体:頭》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bǎi)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繁体:製》性(练:xìng)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pinyin:yǒu》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pinyin:chéng》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lì 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拼音:bì}要的遗产份《fèn》额。

第一(练:yī)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繁体:順》位】遗嘱人可以撤(练:chè)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繁:遺)嘱后,遗嘱人实施与《繁体:與》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pinyin:nèi】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练:yǐ)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读:sì)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拼音:xiàn》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én)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xiào)。

伪造的遗嘱[繁体:囑]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繁体:無]效。

第一(yī)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练:fù}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练:lǐ)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繁:選]遗产管理lǐ 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极速赛车/北京赛车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zhēng]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拼音:yī》千一百四【pinyin:sì】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拼音:xià)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繁:產》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繁体:產)情况

(三)采(拼音:cǎi)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极速赛车/北京赛车(四{s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拼音:gē)遗产

(六)实施与(繁体:與)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pinyin:bǎi)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hài】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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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练:sì)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chóu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bèi]继承人(读:rén)死亡而不能通(练:tōng)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w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读:bǎo】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练:chéng)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繁:繼)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繁体:轉》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chǎn】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繁体:遺)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练:zhōng]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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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繁体:條)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拼音:liè》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繁:繼)承办理:

(一)遗嘱继(繁:繼)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繁:囑)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rén 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fēn)所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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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繁:遺》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繁体:條] 【胎儿(繁体:兒)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读:yī)千一百五十(shí)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读:yào),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拼音:huò》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练:lìng】一{拼音:yī}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繁: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yí]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练:chéng)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繁体: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pinyin:shì],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繁:來]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繁体:韆)一百六十条[繁:條]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shēng 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拼音:cháng]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shí)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fǎ】应当缴纳(繁:納)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读:xíng)遗(拼音:yí)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读:dé)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拼音:yǒu》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练:rén】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读:bǐ}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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