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 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请问大家湖南省对划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怎么样收取的,划拨地买卖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了啊?
的收取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附:划拨土地使用【yòng】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繁:暫》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拼音:zhōng)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繁:條)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拼音:dì)使用权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bàn]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读:yòng]权以
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繁:權]。
第三条 划(繁体:劃)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抵押活动,适用本办【bàn】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练:lǐ》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活动进(繁:進)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繁:辦)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交付土地(拼音:dì)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繁:齣)租、抵押土
地《拼音:dì》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繁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
土(pinyin:tǔ)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繁体:經]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pinyin:dì]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tā 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sì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
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繁:讓]、出租、抵(dǐ)押所获收益
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jīn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tǔ]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繁体:築}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练:shǐ】用权的一方称为受
让【练:ràng】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bāo 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pinyin:shōu》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繁:間]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拼音:tǔ】地使用权澳门新葡京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读:ji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拼音:fù)租金的(pinyin:de)行为
。
原拥有土地使用{yòng}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
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读:yòng}
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繁体:爲]。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读:yī)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fù)着物所有
权随之转{练:zhuǎn}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shàng)建筑物、其他{读:tā}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
范围内(nèi)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练:dàn}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
产转让(繁: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繁: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
地上建{拼音:jiàn}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繁体:圍)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读:de》,必须持
国有土地使用证(繁: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míng】等合法证件,向所
在地市、县{pinyin:xiàn}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练:dào)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zhī 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练:bù)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
土《读:tǔ》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w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练:dì)使用{yòng}权出让合同的规定[dìng],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
赁、抵押yā 合同。
第十六(读:liù)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
向所《suǒ》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繁:齣》让金,到市、县人民政《练:zhèng》府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lǐ}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澳门博彩方当事人应当在【pinyin:zài】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
内,到所在(zài)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拼音:tǔ]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登记手续[繁:續]。
办(繁体:辦)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练:yòng)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繁体:齣]让合同;
(三)土地(拼音:dì)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jiāo}的其他证明文件
、材[拼音:cái]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繁体: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
明的权(读:quán)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rén 、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
地使用权出让(繁:讓)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读:yòng)权出让合同
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读: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练:guī】
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拼音:lǐ)部门和城市《练:shì》规划部门批准,依照(pinyin:zhào)《条例》和本办
法规定重新签订(繁: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世界杯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繁体: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练:bù}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
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繁体:築]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àn)照(读:zhào)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繁体:續】。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xū】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
,必须征《繁体:徵》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练:àn)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拼音:huà)
部门批准,依照《条例(读:lì)》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dì》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pinyin:tǔ]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练:quán}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拼音:rì)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tǔ}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
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繁体:辦]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pinyin:shí]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
、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拼音:zhào)国《繁体:國》家法律、法规和抵押{yā}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
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繁:權》利取得之
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练: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繁体:辦)理变更土地登记
手{拼音:shǒu}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繁体:辦]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shǒu】续时,其土地使【shǐ】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pinyin:tǔ)地管
理部门与土地《dì》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繁:讓]合同中订明,但不得
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练:xiàn》。
第二十六(读:liù)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de)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练:shì》、县人民政府土(练:tǔ)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繁:準)地价,按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pinyin:chū】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pinyin:zhèng】府土地管理部门代
表政府【fǔ】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shí】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练:nèi}持国有土{tǔ}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拼音:dào}原登记机关办
理(拼音:lǐ)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读:shǐ)用者再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繁:權]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练:fù)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lǐ》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读:qī】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拼音:fǎ》律程序收回(繁:迴)土tǔ 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
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拼音:xiāng)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繁体:規)定的期限支付全
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繁体:衕),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读:yòng)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
手【练:shǒu】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拼音:de}单位和
个人,由所在地(练:dì)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繁体:條]规
定处理[练:lǐ]。
第三十四条 当(繁:當)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拼音:fǎ)院提起诉讼。
第三【sān】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繁:動》的监督检查工作直播吧,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pinyin:yā)活动进
行监《繁体:監》督检查时,被检查(读:ch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繁:應)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不{bù}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chá]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拼音:d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hé)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de)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练:wèi}。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dòng)的经费,
按照国家有【pinyin:yǒu】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娱乐城转让、出(繁体:齣)租、
抵押活动(繁体:動)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繁体:聯)建房屋、举办联营
企业的,视为土地使[拼音:shǐ]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繁:經)批准擅自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
织进行清理(lǐ),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pinyin:s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读:s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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