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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招聘辅警培训机构 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pinyin:lǐ)办法?

2025-02-27 04:15:23Hotels

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城市

呼和浩特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pinyin:shì)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读:z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管理城市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拼音:chéng)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呼和{pinyin:hé}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范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练:lǐ}的目标是:理顺管理体制、明(míng)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改善队伍形象、提升能力水平,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旗县区级及以上城【chéng】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繁:監)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旗县区政府自行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直播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聘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监制着装标识,核发工(练:gōng)作证件及聘用计划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读:èr】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xū》要,面[繁:麪]向社会招聘,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辅助支持的聘用制合同人员。

第六条 城市管理辅【fǔ】助人员可从事shì 下列城市管理行【pinyin:xíng】政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向(xiàng)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读:guī)、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xún]查、报告、劝阻、制(繁体:製)止,督促其改正;

(三)其他可协助开[kāi]展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得(dé)从事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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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xiàng】

(二)作出行《练:xíng》政处理决定;

(三《pinyin:sān》)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城市管理【lǐ】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城市管理辅(繁体:輔)助人员协(繁:協)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sān)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管理辅助人《rén》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读:mì)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推进城市管理事业稳健发展和全面推进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繁: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繁:實)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拼音:zé)任。

第十一条 在旗县区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财政部(练:bù)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zhāo 聘、薪酬确定、工伤鉴定和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责zé 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chéng)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旗县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yuè 辅助事务所【读:suǒ】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拼音:mén]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考勤制度、监督考评制度、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zhì 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全市城市管理[pinyin:lǐ]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读:zuò)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五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进行定《pinyin:dìng》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练:yī)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于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练:shòu]理【读:lǐ】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回应。

第十七条 对于违[wéi]规招聘使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练:wèi]、责任不落实造成城市管理辅助人(rén)员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练:péi】训

第十八条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并合【pinyin:hé】理控制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数、管辖地域面积、现有城市管理人员队伍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提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并报市澳门伦敦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原则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由旗县区《繁体:區》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聘使用,同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练:huò}聘用合(hé)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shì 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基层执法队所不得自行组织城市管理辅助(练:zhù)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èr}十一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读:rén)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tā》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fǔ】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繁:國)国籍;

(二)拥{练:yōng}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fǎ 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pinyin:nián》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五)具有正常澳门银河履行职责《繁:責》的身体条件;

(六)身心健康、形象良好、无明显不适合城市管理工《练:gōng》

作情形《pinyin:xíng》的;

(七(pinyin:qī))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部队复转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繁:員)应具备大《pinyin:dà》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八)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jù]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繁体:員》,按照(拼音:zhào)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拼音:lì】。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类院校毕业生{练:shēng}、在职城市管理人员配偶及子女,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城市管理lǐ 辅助人员:

#28一#29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有较为严(繁:嚴)重的个人不良信用[pinyin:yòng]记录的

#28二#29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繁:機)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8三#29曾被收容教(jiào)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28四#29其它不适[繁体:適]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部《拼音:bù》门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de)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和(hé)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职业道德教{pinyin:jiào}育,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拼音:hé)

第二十七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城{拼音:chéng}市管理部门应当《繁体:當》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状态、工作成绩、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考评办法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hé)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每年度评定一次。其中评定【读:dìng】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经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公示备案后,由考核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标准比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gōng 作人员奖励数额。

第二十九{读:jiǔ}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报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旗县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考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pinyin:dū】检查。

第六{拼音:liù}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繁体:級)管理,建立考核竞{繁体:競}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辅【pinyin:fǔ】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助管、九级助《拼音:zhù》管、八级助管、七级助管、六级助管、五级助管、四{读:sì}级助管、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助管。

十级助管至四级助管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三级助管、二级助管、一级《繁体:級》助(练:zhù)管层级间实行(练:xíng)竞争晋升。

#28一#29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hé】下列基本条件:

1. 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见习助管员,不定《读:dìng》级

2. 服务年限满1年,考核评定[练:dìng]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十级助管

3. 十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练:wèi}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九级助管

4. 九(读:jiǔ)级助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八级助管

5. 八级助管满《繁:滿》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七级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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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七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六liù 级助管

7. 六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繁体:晉》升为五级助管

8. 五级助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读:wèi)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四级助管。

#28二#29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yīng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四级城管助管满4年{pinyin:nián},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城管助管

2. 三级城管助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繁:競}争,可晋升二级城管助管

3. 二级城管助{拼音:zhù}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yī》级城管助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十级至四级(繁体:級)层(繁:層)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遵章守纪、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繁:員)三级至一级的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繁体:績)、年度考核结果、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民主评议(繁:議)等情况,通过竞争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晋升上一层级时,应当在本层级历年年度考核中均为合【hé】格以上等次,在本层级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等次的要延期晋升(繁:昇)层级。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城市管理辅(fǔ)助人员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人数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20%,二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读:lǐ)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一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繁体:員]总数的5%。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yǒu 重大立功表现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适当推迟晋升层级(繁:級)。

第七章 待遇保bǎo 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pinyin:jiǎ)、劳动保护【hù】、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zhèng】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当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浮动超过25%时,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适时予以调整《读:zhěng》。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层级工资、加班补[繁:補]贴组成。具体薪酬管理办法《fǎ》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拼音:chéng)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拼音:shuǐ》平、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pinyin:jìn】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shì 管理部门要依法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繁:際)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繁体:關》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yǒu 关规定《pinyin:dìng》执行。

第四十一{y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繁:變]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pinyin:èr》条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练:de)特殊性,经财政部【读:bù】门同意,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着装参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读:fú}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yòng】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及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标准及相《pinyin:xiāng》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旗县区级及以上(练:shàng)幸运飞艇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及防护装备。

解除或【读:huò】终止劳动关系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练:qián)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服装、物品、证件等。

第八(练:bā)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繁:對]在本职岗位《wèi》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城市管理【练:lǐ】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结合重大活[拼音:huó]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wù】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四十七条 优秀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报考城市管理职位或城市管理事业单位时,应当按照有关{练:guān}规定给予照顾(繁体:顧)。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练:lǐ)执法纪律要《练:yào》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拼音:yǔ)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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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繁:輔)助人员(繁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zhòng)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繁体:紀】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繁:離}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工作失(shī)职,导致工作重大失误的;

(五(拼音:wǔ))因行为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练:yǒu)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繁体:請)假期满无正当(读:dāng)理由逾{yú}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读:liàng)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三)不(bù)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pinyin:gé}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pinyin:yào】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相对人被查证属实的【拼音:de】;

(七)不服从各澳门永利级【繁:級】城市管理部门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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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治安处罚、党(读:dǎng)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其他(读:tā)应予辞退或解聘情形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拼音:zuò】的。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练:chǔ]、证据[繁体:據]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权陈[繁:陳]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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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组《繁体:組》织生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中的(练:de)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转入后应参加所[读:suǒ]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拼音:lǐ)辅助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提出入党团申请。各单位党团组织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纳(繁:納)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

第十章 附 则(繁:則)

第五十[shí]四条(繁:條) 各旗县区根(读:gēn)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xiào》期5年,规范性[读:xìng]文{拼音:wén}件统一编号为:ZG-2018-8号。

呼【hū】和浩特市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本级城市管理辅助人【拼音:rén】员薪酬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繁:體)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yuán}则

(一)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因(yīn)地制宜、逐步【读:bù】完善”的原则,实行科学、系统、高效、有序的管理模式。

(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适用于【练:yú】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拼音:shì》管理辅助人员和政策性安置合同制城管岗位{读:wèi}人员。

(三)各旗县区城(pinyin:chéng)市管理部门招聘的城市管理辅《繁:輔》助[zhù]人员,薪酬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人员类[繁体:類]别

城市{练:shì}管理辅助人员。经同级人民(mín)政府批准,由旗县区级及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招聘、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三sān 、薪酬待遇构成和标准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同时体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层级递增和同{pinyin:tóng}岗同酬原则,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yù 设定如下: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拼音:gōng】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补贴构成,具体标准如rú 下:

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读:yuán}。

层级工资:十级助管员每月480元、九级助管员每月580元、八级助管员每月680元,七级助管员每月780元,六级助管员每月980元【yuán】,五级助管员每月1180元,四级助管员每{练:měi}月1380元,三级助管员每月《pinyin:yuè》1680元,二级助管员每月1980元,一级助管员每月2280元。

绩效工资:每月平《拼音:píng》均800元,具体绩效工资额度根据每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加班补贴:根据加班情况按照相关[繁:關]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基本工资的增长机制,增长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拼音:bù]门和财政(zhèng)部门关于工【练:gōng】资调整的方案执行。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市本级及各旗县区招聘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相关经费实行{读:xíng}分级[繁:級]负担。为了支持各区城市管理工作,市本级招聘的分配到各区工作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由市级财政负担,绩效【xiào】、补贴等其它待遇由区级财政负担。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除以上薪酬(拼音:chóu)外,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读:yè)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繁体:個)人承担。

四、其(练:qí)他

(一)本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繁体:會]平[píng]均工资水平以及本地区财政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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