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想开办一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shī)条例》等法律【lǜ】、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拼音:suǒ)称民办学校,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繁:會)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拼音:yīng]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zhǎn 需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拼音:guī)章,接受《pinyin:shòu》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拼音:fǎ}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繁:準)
第五条[tiáo]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繁体:學]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pinyin:fǎ》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应(读:yīng)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拼音:de}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繁体:規》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繁体:會]、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gòu),其成员必须遵守国(繁体:國)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拼音:běn】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pinyin:zī}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拼音:zuò}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繁:計)规模,全《拼音:quán》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shǎo 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rén ,业余(培训(繁体:訓))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拼音:shàng)学历或huò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练:zī}格。
(四)学校应当根{拼音:gēn}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bù》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suǒ 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拼音:xiāng】关专业技术[繁体:術]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根(练:gēn)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练:xiào》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练:bù)少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pinyin:cháng)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临时周转用房(fáng)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shǎo]于5年。
(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练:yàn}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繁体:學)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xué]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繁:業]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shǎo)于3000册。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读:péi}训)学校不少(shǎo)于{练:yú}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de 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练:zhǔ]管部门规guī 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繁:類)公gōng 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繁体:獨)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拼音:xiào}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练:pǔ}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练:bù)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pinyin:bù》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繁体:於)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拼音:zhōng}等职业学校(含职【繁体:職】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繁体:專》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繁:執)行。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ér】园,按照国(繁:國)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qǐng)
第十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拼音:bàn]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练:zhèng】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jiào)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繁:機》构或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28市#29区教育行政【pinyin:zhèng】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读:tè》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yì】。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péi》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繁:動]和社会保障行【练:xíng】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tiáo) 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读:lǐ】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shì 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县#28市#29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28市{shì}#29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练:xíng)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shè】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8一(yī)#29申办报告。
#28二#29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繁体:學]的证明文【读:wén】件。
#28三#29资产(繁:產)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8四#29审批机jī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练:mín]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8一#29申办报告,属(读:shǔ)已批(读:pī)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拼音:qíng)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拼音:mù]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yòng)等。
#28二#29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pinyin:wén】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拼音:jiàn】,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yì》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繁:無)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中,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jiāo)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pinyin:dì)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28三#29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8四#29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繁体:財]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读:rèn)合同。
#28五#29学校用地娱乐城《dì》、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xiào)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读:míng)文件;属租借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练:hé]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繁体:實)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练:de)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jīn 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繁:機]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练:gào]。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读:qí》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具体办bàn 法另行规定。
#28六#29所suǒ 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28七#29审批机关要求提(tí)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拼音:yǐ》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繁:標》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练:quán】限
第十五条 审{练:shěn}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28一#29以学校设置标准(繁:準)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8二《èr》#29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28三#2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澳门金沙tā)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28四#29正式设立学(繁体:學)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拼音:yì)见;
#28五#29审批前应认真考察(练:chá)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tiáo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繁:廳)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普通高中,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gè】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28市#2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繁:審)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读:shì】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普通初中、小学、民办幼yòu 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28市#2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拼音:jiào】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民办学《繁体:學》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拼音:dé】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立教(读:jiào)学点。
第十八条 民办【bàn】学(繁:學)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繁:稱]。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拼音:zì》号、层[繁:層]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繁体:齊》鲁”等字样的学校,须{pinyin:xū}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pī】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yǐ 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pinyin:yàng}。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繁体:學》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读:rì]内以书面形式作《pinyin:zuò》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繁体:應》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拼音:dé]超过【guò】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mín】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rì 起【pinyin:qǐ】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繁:許》可证,并(繁体:並)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繁:會)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繁体:學]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读:shēng))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练:xué}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繁体: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xiàn)(市)区教《拼音:jiào》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繁体:類}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xiào},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pinyin:guān】管理和协调。
各县(市)娱乐城区教育行政《拼音:zhèng》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 招生(拼音:shēng)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繁:辦]学校经教育行(xíng)政部门批[读:pī]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繁:圍];不得将招生工作[zuò]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繁体:備》案手续并加盖专用(练:yòng)印章。其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核(繁体:覈)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发布招zhāo 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拼音:xū)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生广告(简[繁体:簡]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详细地址等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hé]欺骗内容。
发布与驻济成人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由该联合院校签署审核意见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驻济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审批文件;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练:jù】联澳门银河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繁体:稱】号以及“推荐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必须提交jiāo 相关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pinyin:jūn]不得擅自变更《拼音:gèng》。
第二十七条 发布招生广告【读:gào】(简章),必须注明审核备案机(jī)关的审核文号。
第二十八条 招《读:zhāo》生广告(简(繁:簡)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需要更改内容者,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章 学生入学及{jí}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zhāo】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zhèng)当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 学生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fāng)可办理入学(拼音:xué)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读:hé}标准收取费用;收费[繁:費]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àn】学期(pinyin:qī)或(读:huò)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学校收取学杂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cái】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繁:稅)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
学(xué)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繁体:學)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读:xué)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退费,应根据省、市shì 有关规定,依照下列原【yuán】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pinyin:xué}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拼音:fèi),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shōu]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练:běn)等)由学[繁体:學]校发放给学生本人,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pinyin:gào}(简《繁:簡》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bù 费用。
第七章 教学与《繁体:與》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拼音:guó)家有关规[繁体:規]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练:sì)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相关设施shī 、场所和场地必(练:bì)须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繁:穩)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繁体:師)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承担学历教育、学历(繁:歷)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繁:資]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
学校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并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编写的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guān】备(繁体:備)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pinyin:xiào】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dìng 的全部课程(包括实(繁:實)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对学生【shēng】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sī】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繁:罰】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拼音:lǐ》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jiā 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pinyin:dì》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xí】专业(培训项目)、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练:yīng}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历教育助学学校应于{练:y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繁体:門)备案。
(二)建立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读:de)考核、考试或{练:huò}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xué)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练:de},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应高度重(pinyin:zhòng)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必须建立并落实逐级(繁:級)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澳门永利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均应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以及学生出入校园管理等制度。
(三)学校【pinyin:xiào】教室、实验《繁:驗》室【拼音:shì】、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读:ān]全设[繁体:設]施{拼音:shī}。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练:zhào)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繁:織]。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练:yǒu)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pinyin:lǐ)和教育培训xùn 工作。
第八(b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pinyin:yǒu)关规【guī】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繁:務》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读:zhí)系亲属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yī}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pinyin:kāi}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费用均应存入银行{读:xíng}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第四sì 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繁体:執)行国家财务管理和学校科目设【shè】置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练:qīn}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拼音:zēng》加额中、出资人要《yào》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使用该基金必(练:bì)须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研究并【pinyin:bìng】报审批机关备案àn 。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gè 类人员的[练:de]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教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zhǔn ,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研究决定。
学校须[繁: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繁:師)、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按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繁:條) 学【pinyin:xué】校财务机{练:jī}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学校{拼音:xiào}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使用和《hé》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练:wù}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繁:關》对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认真审核,委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pinyin:gōng》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读:jiàn】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有关固定资[繁体:資]产管理规定设(读:shè)置固定资产帐卡,并{pinyin:bìng}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练:xū}事先报审批机关备[繁体:備]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繁体:機》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ji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pinyin:fǎ)进行财务(繁体:務)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xiào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读:fēn]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繁体: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繁:辦》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拼音:lǐ》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练:gòu】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练:céng}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练:xiào》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xíng】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繁体:條)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拼音:zhī)一者,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pinyin:yī】)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者财务《繁:務》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练:fǎ)办学行为,经审批机(繁:機)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不服从审批机关依[练:yī]法管理者;
(四)因违法办学《繁体:學》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五十六条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xiào},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及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yìn)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读:xiāo)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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