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名称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zhǎn},根据《中华(读:huá)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pinyin:yǎng}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繁: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繁:區)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zé]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pinyin:rén》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拼音:de】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拼音:yǐ]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练:bù】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mín)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de》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练:de】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gǔ 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繁体:辦)、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繁体:願)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练:bù)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拼音:yī}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pinyin:fú}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读:àn]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练:tí]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繁:娛]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繁体:構)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guān 国家标准或者行(xíng)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yī}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pinyin:rén》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亚博体育 服务协议应当载《繁:載》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rén 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读:fāng)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澳门威尼斯人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繁体:係】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fú 务方式;
(四sì )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hé 地点;
(六)当事人的(练:de)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chú)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练:zé}任;
(九)亚博体育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读:jiě)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de)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mén)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读:zú]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读:zǎo》、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pinyin:qiú】、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zú 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繁: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pinyin:fēn)级分类服务。
养[yǎng]老机构应当为老年nián 人建(读:jiàn)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繁体:設》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繁:療)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繁体:構)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pinyin:wèi】疑似传染病病人{rén}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繁:機)干预等精神慰藉服【pinyin:fú】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极速赛车/北京赛车适合老年《pinyin:nián》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繁体:構》开展文化{练:huà}、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拼音:shī}。
第三《pinyin:sān》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tiáo)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繁: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zuò》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读:bā}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繁体:務》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dìng】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繁:從]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繁:當)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拼音:gōng)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繁:設》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拼音:lǐ)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繁体:費)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繁体:類)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繁:傢》和hé 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pinyin:jiē】受、使用捐【拼音:juān】赠物资,接受志《繁:誌》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繁:時)值班,做《pinyin:zuò》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练:yī}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繁体:製],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繁体:發直播吧)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pinyin:xù),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pinyin:gōng》向有关部门(繁:門)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繁:營)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拼音:bǎo]存相关原始【练:shǐ】资料(liào)。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pinyin:rén}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繁体:機)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rén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练:yǎng】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练:yuán)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拼音:fāng》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拼音:bù)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练:zhèng)部门应yīng 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繁:時》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繁:檢]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àn】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拼音:mín]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shī}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练:liàng}、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pinyin:dù》,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繁:價》。
养老机构评píng 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pinyin:shí)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xī】。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繁体:製)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繁体:後》,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pinyin:tiáo】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繁体:當》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fǎ】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练:xià)列(练:liè)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gǎi 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dìng 服[拼音:fú]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wù)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拼音:gé》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繁体:負》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拼音:fǎn)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pinyin:cái}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繁:開)展{zhǎn}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练:tā)侵犯老年[练:nián]人rén 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读:tíng)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练:dìng)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繁:對)直接负责的主(读:zhǔ)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yī]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fù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练:jiā}对【pinyin:duì】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拼音:tè》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繁:條]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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