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诠释哲学的意义?哲学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与世界观,法律只是依据社会现实所拟定的各类人们行为准则条例与红线。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附庸。法律整体的制定是哲学意义上的唯物观,实践论与逻辑论的具体现
法律诠释哲学的意义?
哲学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读:fāng]法论与世界观,法律只是依据社会现实所拟定的各类人们行为准则条例与红线(繁体:線)。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附庸。
法律整体《繁:體》的制定是哲学意义上的唯物观,实践论与逻辑论的具体现。它都是依据现实社会人们的{练:de}道德伦理观,拟定的行为标准。法律lǜ 本身也是维护伦理道德的卫士。
法律和哲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至少三点:1、哲学与科学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源于科学,又反过来指导科学、成为方法论;2、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法律都以客观存在、事实为基础形成的;3、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重视实践,而法律是行为规范。不同点是,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哲学没有【拼音:yǒu】;形式上法律是条文【wén】的{读:de},哲学是逻辑的(法律辩护需逻辑推理)。
苏格拉底的死对于法律的发展是什么?
苏格拉底服毒之前,许多崇敬他的人去监狱探望他,听他生命最后时刻的感悟,与他交流哲学。他的学生柏拉图没有在场,但却记录了整个过程——《苏格拉底之死》。一、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思考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考集中体现在《克里托篇》,而且始终与哲学思考相融合,这当然地影响到后世法哲学的理论探讨。死亡,不是苏格拉底(拼音:dǐ)唯一的选择,但对于苏格拉底而言,这是唯一的选择。
因为苏格拉底只想说真话,他不愿意用雄辩去获得无罪判{pinyin:pàn}决。他一直无偿地教导年轻人,没有收入,生活贫穷,可(读:kě)能连罚金都交不起。
他的朋友愿意资助他,想要帮助他越狱。可是苏格拉底始终坚持原则,在当时的环境下,苏格拉底要维护正义,要做正确的事,接受经过正当程序做出的判决是他心中唯一的选择。
很多人讨论到了民主或者大多数决策的弊端,克里托劝他越狱时提到了这一点,克里托认为大多数人能做出大恶的事。而苏格拉底认为他【tā】们只是随意的做事。他{读:tā}的思考显然没有集中于民主,而是他与城邦之间的协《繁体:協》议——法律。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给了他辩解的机会,但他没有用审判的机会让自己免于死刑。而且他生于城邦,之后也可以选择离开,法律从(繁体:從)来没有阻止他用脚投票。既然他从《繁:從》来没有提出chū 过异议,或者没有离开,就说明他同意服从法律。如果选择越狱,就是用一种错误的行为去应对一件错误的事,是不正义的。
苏格拉底说:“一个人必须服从城【读:chéng】邦的命令,要么说服城邦做正确的事。”
苏格拉底认为不能试图毁灭法律及城邦,私人不能宣{练:xuān}告法庭的判决无效。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论点:
- 1.苏格拉底说的法律是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制定法,是法官必须遵照进行审判的相对明确的标准,而非正义、公正这类纯粹的价值或理性。
- 2.私人不可以宣告判决无效,对于既定法律必须服从。不可以采取破坏法律的方式实现正义。
- 3.苏格拉底因诽谤而获罪,但是在没有说服城邦制定正确法律之前,必须承认其效力,即便判决结果是非正义的。
这个问题引发了法【拼音:fǎ】理学界的深刻思考——“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这里的“恶法”不是狭义地特指法律目的在于为(繁体:爲)恶的法律,这《繁体:這》里的“恶法”指过时的、或不合理的、或不符合一[读:yī]般价值观的、或违背正义的一切存在明显缺陷的法律。
二、“恶法亦法”
英国19世纪的著名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认为:“既然法律是主权者的{练:de}命令,而不是古典
自然法学派所谓的人类理性(读:xìng)和历史法学派宣扬的民族精神,不管是好是坏,是不是符合正zhèng 义,都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即使法律是恶的,为广大人所反对,但是只要是经过适当程序制定和颁布,其效力也丝毫不受影响,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
这是分析法学派的特色。所谓分析法学就是对法的内容、结构进行逻辑分析,分析是这一学派的研究方法,而他们的分析对象不是一切社会规则,仅限于主权者制定的实{pinyin:shí}际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我们熟知的民法、刑法就是这样的由国家权力机(繁体:機)关制定的法律。
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澳门伦敦人森主张把法律当作纯粹的独立的规范体系,认为法律的效力与现实无关;而新分析法学派哈特也继承了分析法学的制定(练:dìng)法观点。
这些实证主义法学派严格地区分实然和应然。实然就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是实在的法律;应然是应【pinyin:yīng】该是这样的,是一种理想的法律或状态,例如完全实现《繁:現》正义毫无瑕疵的法律或者更好的法律。
作为解释者应{练:yīng}该关注于实在法,例如法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释和适《繁体:適》用法律,他不能凭借个人喜好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去宣布某条法律无效,除非法律授权他这样做【拼音:zuò】。
三、“恶法非法”
持有这一观点的人大多认为法律必须与道德相契合,古代法学家基本上都用道德义务作为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派pài 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是【读:shì】符合人的理性。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必须是正义的,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如果法律违背正义,我们也不必守约【繁体:約】。
阿奎那认为法分为四种:上帝法、自然法、人法和{读:hé}神法。
近代以来,自然法世俗化,不再以上帝为标准,而是以人的理性为内[繁体:內]核。要求(拼音:qiú)法律必须符合高级的行为标准,不符合人的理性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即恶法非法,是没有效力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fú 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pinyin:yǐ》同样是被控诉渎神罪,亚里士多德选择了逃走。
四、苏格拉底之死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更加务实,但并不代表自然法学派更加务实。单纯以道{pinyin:dào}德(拼音:dé)作为法律规范的标准是shì 存在缺陷的。正如《尤西弗罗》篇中苏格拉底的质问:到底什么是虔诚呢?价值是很难定义的。
苏格拉底问尤西弗罗:“正义与不正义,美丽与丑陋,好与坏,我们对这样一些话题难以达成《pinyin:chéng》一致意澳门金沙见,不管是我和你,还是任何人之间,都会彼此充满分歧。”
如果仅仅《繁体:僅》依靠价值判断,极端情况下就是人治{pinyin:zhì}。回想以德【dé】治国的古代社会,似乎不难理解其中的恣意妄为的人治色彩。
恶法亦{拼音:yì}法并非要求我们无条件服从,而是不可以仅凭个人意志就去{pinyin:qù}否定一个实在法的效力,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去实现法的完善。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旦逾越就必须{pinyin:xū}解释惩罚。道德是高尚的{拼音:de},但灵活性的特征必然造成了模糊性的问题。而制定法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却不免陷于《繁体:於》僵硬和落后。
法学发展到今天,自然法与实定法不是相互对立的,实定法一直在吸纳自然法的观念来完善自己的理论。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会明确què 制定目的和原则,这些原则性条款就起到兜底作用,直播吧一旦某条法律在解释的时候存在不公正的结果,可以用原则性条款予以纠正。
而且法{fǎ}律是有【pinyin:yǒu】位阶的,下位法不【拼音:bù】可与上位法冲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宪法就是普遍价值的集中体现。
苏格拉底说不bù 是法律在害他,而是那些人。也就是说法治完善不可忽视人的作用。王夫之说:“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他认为法治不仅需要良法,还需要好的执法者。如果陪审【pinyin:shěn】团维护正义,苏(繁体:蘇)格拉底也不会被判死刑
我们又何尝不是法律运行的参与者呢(ne)?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会经过多次草案修改,征求公众意见直播吧。但是在实际应用到自己身上之前,似乎无暇参与此类公共事务。苏格拉(练:lā)底面对控诉者,竟夸赞了对方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这也是苏格拉底对我们的启示。
社会不断《繁:斷》变化娱乐城,法律需要不断地反思和修正,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去关心我们共同遵守的契约。像苏格拉底说的那样:
“不要只(繁:祇)关心那些属于你们的东西(pinyin:xī),更应该关心你们自己,关心自己在善和智慧方面的完善;不要只关心属于城邦的那些东西,更要关心城邦本身《pinyin:shē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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