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zǒng)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繁体:機]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繁:約】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pinyin:jī}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pinyin:chá】机关(繁体: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繁体:車),是指党政[读:zhèng]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读:tè》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练:xìn】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繁:發]事件、抢险(繁:險)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yāng}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繁体:係)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繁体:業]技术用车是[shì]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繁体:務)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繁体:適]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zé)实行统一【练:yī】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繁体:準》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拼音:shí]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繁体:構》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练:qí}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读:de}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拼音:qín)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繁:車)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练:mén】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繁:嚴)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拼音:yī])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繁:萬)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读:xià]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繁体:車)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繁体:價》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xiǎo 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读:wàn)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拼音:qí)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pinyin:tè]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pèi)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拼音:bù]门按照[zhào]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练:jiào】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澳门威尼斯人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繁体:價]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澳门新葡京标准。执法执勤用车(繁体:車)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pinyin:lǐ}
第九条(繁体:條)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练:nián》度公【拼音:gōng】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繁:財]政部门根据《繁:據》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繁体:務)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pinyin:gōng}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pinyin:yòng],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繁:預)算。
第十(读:shí)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pinyin:bù}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pinyin:zhèng】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繁体:黨》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繁:規]定逐《pinyin:zhú》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què]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pinyin:zhǔ)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练:dé》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练:dìng)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拼音:zhēn)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繁:爲》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qǐ}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拼音:lǐ)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繁:關》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繁体:車)公养,不得既【拼音:jì】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繁体:機)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繁:實)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pinyin:huà}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繁体:黨)政机[繁体:機]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练:shí】九条 党(dǎng)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拼音:hé】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澳门金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练:píng)。
第二十条 党[繁:黨]政[拼音:zhèng]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练:xìn》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拼音:qī)间除工作需xū 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wù]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繁:製》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pinyin:yùn}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繁体:車》长途行驶,工《练:gōng》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拼音:huì)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拼音:nián)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繁: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繁体:務)用车按(拼音:àn)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读:fēi》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澳门新葡京章 监督(拼音:dū)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dì 区公务用[yòng]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繁体:車)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繁体:費]预算执行(pinyin:xíng)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zhèng]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繁:門]应当加强(繁体:強)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拼音:jiǎn]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pinyin:fǎ)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繁:違)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练:jiāo》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拼音:zhù)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bù]门(mén)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读:èr]十五条 公务用《pinyin:yòng》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繁体:責]任:
(一(读:yī))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èr》)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yòng 车的;
(四)娱乐城违(繁体:違)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读:de》。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拼音:yī】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繁:屬]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拼音:wù)交通补贴又违规使《读:shǐ》用公务《繁体:務》用车的;
(四)换用、借《繁体:藉》用(练:yòng)、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繁:單]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读:yòng】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繁:檔)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读:yòng)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练:tā}费用,为[繁体:爲]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拼音:de);
(九)有其他违反{fǎn}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练:z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读:gōng]共安全(读:quán)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b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繁体:傢》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练:fǎ}。
第二十九[ji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pinyin:chuí}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拼音:běn}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yòng 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gōng)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繁体: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练:yāng)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gōng}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读:yuè】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练:chē}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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