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关民事权利保护的例子?案例一黎某诉三子女赡养案案情简介原告黎某(84岁)有一子两女。2017年11月,黎某与儿子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儿子提供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供黎某居住,水、电、物业等费用由黎某负担,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如黎某生病,小病费用自行负担,住院产生的费用由儿子负担,黎某百年后住房应归还儿子
生活中有关民事权利保护的例子?
案例一黎某诉三子女赡养案《练:àn》
案情qíng 简介
原告黎某(84岁)有一子两女。2017年11月,黎某与儿子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赡养协议,约定由儿子提供一[拼音:yī]套60平方米的住房供黎某居住,水、电、物业等费用由黎某负担,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如黎某生病,小病费用自行负担,住院产生的费用由儿《繁体:兒》子负担,黎某百年后住房应归还儿子。后因黎某高龄体弱多病,生活逐《拼音:zhú》渐不能自理,无法独自生活,由长女照顾。黎某不想连累子女,也不愿被子女轮流赡养,希望进养老机构颐养天年,由各子女分担相关费用
因子女意见(繁体:見)不一,原告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子女平均分担其到养老机构的《练:de》生活费、护理费每月2400元。
黎某每月固定领取军属抚恤金、补贴等约800元,能维系用于购买药品等固定支出。在庭审中,三子{练:zi}女对于母亲黎某提出的当地养老院每月2000元费用和400元护理费用的标准均不持异议。法院多次组(繁体: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儿子同意原告去养老机构养老,愿意由三子女nǚ 平均支付每月2400元的赡养费用,但原赡养协议约定的房屋的使用权应归还儿子;长女愿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但不同意儿子收回房屋,认为黎某不能自理后,养老机构将不{读:bù}予接收,故应保留黎某的居所。次女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不同意儿子收回房屋,称该房屋实际归母亲所有。
扬(拼音:yáng)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各子女就赡养方式不能达成一yī 致且轮流赡养明显违背原告黎某意愿的情况下,对原告黎某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予以尊重。鉴于三子女对于黎某主张的当地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均无异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三子女{nǚ}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各自亦有苦衷,兄姐妹之间本应团结和睦,互相协商,各尽其力,有所区分地承担赡养义务。但法定的《练:de》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更不应附加条件,在法院多次调解各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三被告依法应平均分担
该院遂判决黎某{读:mǒu}的三子女自2019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黎某赡养费800元(如黎某另《读:lìng》产生医疗费用,对其不能自行负担(拼音:dān)的部分,由三子女平均分担)。
典[拼音:diǎn]型意义
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练:zi]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拼音:zhàng》法》(2018年修正)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该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拼音:nián]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当前我省大约有90%的老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的老人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人享受养老机构养老。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赡养费用应{练:yīng}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rén 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黎某已年至耄耋,本应居家颐养天年,享儿孙绕膝之乐
但在子女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且轮流赡养(繁体:養)明显违背被赡养人黎某意愿的情况下,对其在养老机构安度《练:dù》晚【拼音:wǎn】年的选择应予以尊重。
案例二《练:èr》
李某、周某诉李某某、陈某撤销赠与案
案情简(繁体:簡)介
李某(男)、周某《pinyin:mǒu》(女)年近七旬,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7月,李某、周某的房屋《读:w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100余万元,可获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拼音:dà)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
儿子李某某与儿媳陈某承诺对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某某和陈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老两口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未果,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将李某某和陈某诉(繁体:訴)至法极速赛车/北京赛车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繁体:贈》与的房屋系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房款收(拼音:shōu)据上虽写李某某和陈某姓名,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李某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某某系唯一的儿子,故(练:gù)诉《繁:訴》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现李某、周某要求撤销赠与,系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遂判决撤销李某、周(繁:週)某对李某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的赠与。
典型[拼澳门永利音:xíng]意义
根据《中澳门新葡京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赋予了《繁: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澳门伦敦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读:dào)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两位老人将拆迁安置的两套大房子赠与(繁:與)儿子、儿媳,本想亚博体育“养儿防老”,然而儿子却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不尽赡养义务,公然违背承诺对生病的老人置之不理,迫使老人无奈之下对簿公堂,起诉撤销赠与。虽然起诉时已超过1年期间,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老人赠与儿子、儿媳拆迁安置房是不动产,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之前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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