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杭州公租房可以租多久? 可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之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杭州公租房可以租多久?
可以。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之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租房可以住几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每五年续签合同。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重新申请,但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而新就业职工承租的公租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领取租赁补贴的新就业职工,领取满5年后补贴终止。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读:mín》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练:gōng}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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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pinyin:zhù)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繁:權)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pinyin:qí)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拼音:de】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pinyin:j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练:rù]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开云体育性质、用途及其【练:qí】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fáng}。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拼音:gòng》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繁体: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读:chéng】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gòng 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p幸运飞艇ò】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繁体:動)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繁:續》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练:de],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xiàn)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读:zhù】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澳门银河级人民(读:mín)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de 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yùn)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pinyin:yǐ)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pinyin:fáng);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qí]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pinyin:chéng}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pinyin:zhàng)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繁: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繁:準]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拼音:fáng)的所有权(quán)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fáng 。
第三澳门金沙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练:gōng]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dàn)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dé]其他{pinyin:tā}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拼音:sān】)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拼音:zhù》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pinyin:lǐ)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繁体:賃》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练:de》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练:zhù)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繁:產)经纪机构《繁:構》及其经纪{繁:紀}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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