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中文名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一条激励公务员
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 中文名
- 公务员奖励规定
- 第一条
- 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
- 第二条
- 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
- 颁布时间
- 2008年1月4日
- 颁布机关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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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附件
(20娱乐城08年1月4日(rì)颁布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chōng]分调动公务{pinyin:wù}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繁:務)员集体,依据本规[繁:規]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繁体:製》序列(pinyin:liè)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pinyin:gōng)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pinyin:jiǎng}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练:zu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xià)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练:èr】章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yǔ)奖励:
(一)忠于(繁:於)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pinyin:shǒu}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读:yì),取得显著经济【jì】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繁体:爲)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pinyin:cái}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繁:羣)众利(pinyin:lì)益免受或者减[繁:減]少损失的;
(七【练:q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练:wéi}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pinyin:de);
(十)有其他《读:tā》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繁:對]公务员(繁:員)、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jì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拼音:yī》)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澳门新葡京(二)对做出{pinyin:chū}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繁体:記)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繁:員]”、“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拼音:yuán]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世界杯(sān)章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繁体:級}公务员主管部[pinyin:bù]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练:guān}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练:zhèng)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拼音:fǔ》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繁体:記]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wěi)、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shěn)批的奖励,事先应当《繁:當》将奖励实施方fāng 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繁:務)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繁:貢]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繁体:徵]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繁体:規)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读:gōng】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yí}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练:pī》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繁体:務)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繁体:獲】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拼音:zhǔ)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繁体:門)意见。
第四章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读:gōng]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繁:選)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shòu}予荣誉[繁体:譽]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繁:範]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读:kě】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读:tóng)时对公务澳门新葡京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繁:級)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繁体:門)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繁体: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极速赛车/北京赛车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繁:務]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zhěng)公务[繁体:務]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练:fèi}由(yóu)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xiàng)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bǎo]障。
第十三(pinyin:sān)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读:bù)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繁体:務)员、公务员集体,可以{练:yǐ}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练:wǔ}章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练:de》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读:běn》规(繁体:規)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pinyin:liù]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piàn)取奖励的;
(二(èr))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zhòng)违法违纪、影yǐng 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拼音:tā】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繁:獎]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拼音:r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繁体:審)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繁体:時》,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获得(拼音:dé)的奖励被《读:bèi》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qí}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拼音:tǐ]获得的奖励被{练:bèi}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hé)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练:yǒu]关机关应【练:yīng】当及时受{shòu}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练:yǐ}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拼音: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liù》章
第二十(pinyin:shí)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gōng)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读:hé}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繁:負》责解释,各地(pinyin:dì)各部[练:bù]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pinyin:nián)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繁: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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