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如何办理教育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培训机构如何办理教育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繁体:辦)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读:qǔ)《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读:shì}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繁体:學)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拼音:xīn》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读:guān)材料逐项进行审查。#30t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练:de}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拼音:shàng》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pinyin:suǒ)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读:de】办学单(繁:單)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pinyin:de】,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拼音:yòng》。
办学许可证管理规定?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拼音:yī)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繁体:閤)我省实际(繁: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体: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繁体:辦)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fǎ)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读:fù)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pinyin:bù)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读:tiáo)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guān】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shēn】请
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练:gé}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xū)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de}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读:dìng》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拼音:shì)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繁:決)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繁:長]、教(pinyin:jiào)师、财会人{rén}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读:shēn}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读:biāo)、办{pinyin:bàn}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繁:產)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读:chǎn)的数额、用途和管理(lǐ)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pinyin:sān]章 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 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练:bàn}学校因办学许可证(zhèng)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拼音:nèi]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读:àn】照[练:zhào]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助(zhù)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繁:換)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pinyin:fǎ)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读:jiàn】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lǜ)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繁体:澳门银河學》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pinyin:zhì}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yòng)主要用于教育教【练:jiào】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练:zhèng}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cái]料:
(一)延续办(繁体:辦)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拼音:pī)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学历[繁:歷]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练:cái]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pinyin:qíng}况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澳门银河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练:shī}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办学许可澳门新葡京证zhèng (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pinyin:huàn}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繁体:證]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繁:麪]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读:de】,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jǔ]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pinyin:xué}地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练:sì}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校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zhǐ)、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bù)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造或过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学校主要办学场(繁体:場)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练:xiào}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使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yīng 当主动出示办{练:bàn}学许可证副本。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pinyin:bèi}案。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繁:證)。办学许可证【练:zhèng】不{bù}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繁:應)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pinyin:w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拼音:zēng》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pinyin:liàng)。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云体育的单位或个人《练:rén》,擅自开展的办学活动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办学活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合法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实【练:shí】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繁体:證)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繁:許]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繁:換]发新证的有效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繁:條》规定的学校变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dì)点或场所举[繁:舉]办民办教育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读:nián】一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拼音:zài)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标记。对存{cún}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读:yǐ)下情况办理:
(一) 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极速赛车/北京赛车,办{pinyin:bàn}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 两年以上(含[读:hán]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繁:動)终止{zhǐ}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举办者应当在遗失后(繁:後)60日内公开声明原办学许可证遗失,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毁{练:huǐ}损的,举办者凭毁损(繁体:損)的原证向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的,原(pinyin:yuán)办学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注销的,办学许可证编【繁体:編】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读:xíng》之一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办学许可证:
(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qǐng 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民办学校举《繁:舉》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民办学校举办(繁:辦)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民办学校因出(繁体:齣)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办学,造成严重后果《读:guǒ》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办学许可(pinyin:kě)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被(pinyin:bèi)注销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liù)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繁:辦)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读:běn}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经由我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gè)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jiào)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繁体:條)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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