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lǐ),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guàn)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fēn 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读:fù)责全国事业单【dān】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练:shì]业单位人(拼音:rén)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繁: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拼音:quán》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拼音:rén】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练:tā]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繁: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繁体:級》。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繁体: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繁体:應)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hé】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sān}章 娱乐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练:xiàng】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拼音:xiàn》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rén}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练:xù)进行:
(一)制定公开【pinyin:kāi】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xī);
(三(pinyin:sān))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pinyin:shì】、考察;
(五)体检(繁:檢);
(六《拼音:liù》)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拼音:lǐ)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wèi)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xià)列程序进(繁体:進)行:
(一)制定[练:dìng]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xìn 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pinyin:tiáo}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rén}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练:rèn}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wèi)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yòng]合同
第十二条 事shì 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nián}以上的,试shì 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繁:續}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pinyin:de}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pinyin:zuò)人员连续旷工gōng 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练:jiě]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pinyin:zuò】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yǐ}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练:dān}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繁体: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读:chú】聘用合同。
第十九《拼音:jiǔ》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繁:終)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读:w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繁体:責》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繁:現》,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练:de]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练:hé]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繁体:覈)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繁:閤]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繁体:覈]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guǒ}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繁体:崗)位【练:wèi】、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pinyin:xíng)分级分类[繁:類]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繁:崗》前培训、在岗培训[繁体:訓]、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繁体:訓》。
第二十《读:shí》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繁体:獎)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读:de】,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繁:現]突出的;
(二)在执行{pinyin:xíng}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pinyin:de);
(四)在培养《繁体:養》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繁:獻》的。
第二十六[练:liù]条 奖励坚持(读:chí)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繁体:勵]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拼音:èr]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练:dān}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yī))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练:shī}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练:biàn)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繁:揮)世界杯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gōng)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繁体:紀)律的。
第二(pinyin:èr)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极速赛车/北京赛车,12个月;降低[读:dī]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拼音:shēng》违纪行为的,处分《读:fēn》期满后,由处分决{pinyin:jué}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读:xiǎn)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繁:勵》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繁: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繁:業]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繁体:職】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练:shí]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开云体育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练:xiāng】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yuán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繁:業]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shì)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练:gōng]作人员依《读:yī》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拼音:tuì》休。
第八章 人[练:rén]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繁体:華)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cái)法《fǎ》》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bù)服fú 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繁:關》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娱乐城(繁:業)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lì》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hài}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拼音:xíng》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练:shì》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繁体:單)位或者个[繁:個]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读:rèn】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拼音:wéi]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拼音:qī》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pinyin:hài)的,应当[繁: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繁:給)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pinyin:bù)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拼音:yòng》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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