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练:xīn]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pinyin:rén}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读:yǐ》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繁体:彆)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pinyin:jīn)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繁:機)关管辖的刑事案(读:àn)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繁:籤]订、履{lǚ}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pinyin:shì)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pinyin:nián]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练:yìn》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繁体:標)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gāo)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练:jiě}释和司法解释[拼音:shì]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读:shí》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拼音:piàn)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繁体:籤}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繁体:損)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练:yìn}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de)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yòng)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读:fāng)当事人交付fù 的(练:de)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fāng]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pinyin:huò)者定金、保证金(pinyin:jīn)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繁:財》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拼音:shàng)述款物无{pinyin:wú}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pinyin:kuǎn)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pinyin:jù}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练:xíng)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pinyin:nèi】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pinyin:de]。
最高人民[练:mín]法院《关于[繁:於]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读:yuàn】关于办理诈(拼音:zhà)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已于2011年{nián}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一 年 三 月《拼音:yuè》 一 日
法[读直播吧:fǎ]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pinyin:yuàn}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繁:詐)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开云体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pinyin:wěi]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pinyin:yī)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繁:實]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rú)下:
第一条(繁:條)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澳门新葡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读:běn】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àn}。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繁体: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练:zhào]刑(xíng)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繁:過]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bō)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pinyin:tè)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繁:搶)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繁体:詐]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pinyin:rén】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bèi}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jiē}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皇冠体育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繁:規)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读:de}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练:jù}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tuì)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练:zāng}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读:rén}谅解的;
(五)其【练:qí】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繁:詐]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pinyin:yǒu]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繁:標》的,或者具有(pinyin:yǒu)其他[练:tā]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繁:電]信技[拼音:jì]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piàn)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cì》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澳门新葡京恶劣、危害严{练:yán}重的。
实[shí]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pinyin:hài}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繁体: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拼音:de》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读:zhà)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繁:傳]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练:chù}。
第八条(读:tiáo)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piàn】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yā)、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hái)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繁:讓)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繁:當]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shōu)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繁体:財)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读:dé》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繁体:於》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pinyin:yì}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pinyin:bù)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fǎ}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拼音:jiàn》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繁:瞭)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tí)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拼音:yǐ)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de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chá)、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拼音:nián》八月八日
本文链接:http://10.21taiyang.com/Shooter-GamesGames/8777382.html
律师咨询(繁:詢)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