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减持时间规定?大股东减持必须要提前发布减持公告,并且说明减持数量及时间。一次减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这是证监会发布的硬性规定。新股减持时间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原文:
股票减持时间规定?
大股东减持必须要提前发布减持公告,并且说明减持数量及时间。一次减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这是证监会发布的硬性规定。新股减持时间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原文: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繁体:證)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pinyin:jiǎn}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繁体:規)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繁体:條》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读:shàng】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繁体:過]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亚博体育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pinyin:sī}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suǒ)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pinyin:shòu)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繁:減)持,适用[练:yòng]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繁体:規)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练:fāng]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拼音:lǚ》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pinyin:jiāo)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chí)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繁体: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读:gōng)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繁体: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繁体:數)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读:ch开云体育í】,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pinyin:dà)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练:què}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繁:讓)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读:de)受让比例不bù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繁: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繁体:東]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拼音:fāng》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běn)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拼音:shǒu》本细{繁体:細}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读:yòng】证券【pinyin:quàn】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chí}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繁体:證)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读:jiǎn)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直播吧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繁体:並》计算。
一致(繁:緻)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读:de》,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yī))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练:jí}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拼音:wèi]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qiǎn】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bù}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pinyin:liè}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繁体:決]定《拼音:dìng》、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练:běn】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练:zhèng}法规、部《拼音:bù》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拼音:gōng)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jí}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读:yǒu】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练:zhòng}大信[pinyin:xìn]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huì 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yīn)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繁: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读:bèi】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qí)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读:shì]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pinyin:rén]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练:dìng}。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xiàn)制(繁:製)性规定:
(一(练:yī))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读:gōng)司股份
(三)法(pinyin:fǎ)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pinyin:yǐ】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繁:備)案减持计划,并予{读:yǔ}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繁:應)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练:de]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dào 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练:jiāo}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繁体:進)展(读:zhǎn)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读:chí)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nèi】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读:dà]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繁:應)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读:de》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繁体极速赛车/北京赛车:細】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澳门威尼斯人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繁体:處)。
第十八条 本细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读:gōng》司人(拼音:rén)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jiǔ》条(繁体:條)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练:èr}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繁:佈]之《拼音:zhī》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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