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pinyin:shì]诉讼证据

2025-03-21 21:09:49Biological-SciencesScience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从2002年后所有的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照该司法解释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从2002年后所有的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照该司法解释

  全文如《读:r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繁:證)据的若干规定>>

  法fǎ 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练:jí》时【pinyin:shí】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繁体:舉)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读:fǎ)院起(读:qǐ)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de)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繁体:對》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拼音:yī)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繁体:證]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练:fù}有举证责任的{练:de}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拼音:yuàn)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读:fǎ》律后果,促{pinyin:cù}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pinyin:chá)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繁:擔》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繁:產)品制造方法不同《繁体:衕》于专利方法承担(dān)举证责任;

  (二)高(读:gāo)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gù 意造成(拼音:chéng)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练:jí》其行为与(繁体:與)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繁体:訟),由所[拼音:suǒ]有人或者管理人对duì 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练:yǒu》过错(繁:錯)或者第三人【拼音:rén】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繁体:產]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pinyin:ji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繁:爲]与损害[读:hài]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拼音:yīn)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读:hài}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繁: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读:lǜ}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繁:係)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hé】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繁体:實》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繁:舉)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拼音:shì》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zuò}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练:de),由用人【拼音:rén】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繁体:規)定(读:dìng)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拼音:què]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rén】陈(繁体:陳)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rén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读:chéng】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繁体:認》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拼音:qián】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练:shòu》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读:xià]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拼音:zhòng)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pinyin:lǐ】;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练:zhī》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pinyin:shì]实[繁体:實];

  (四)已为人民《练:mín》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繁:確》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繁: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pinyin:yǒu)相反(练:fǎn)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娱乐城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练:pǐn]。

  第十一条(繁体: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繁:該]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繁体: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繁体:颱]湾地区【pinyin:qū】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pinyin:huò)者外《拼音:wài》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练:yǒu}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繁体:對)双方{pinyin:fāng}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繁体:應)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pinyin:yī}分fēn 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练:rén}民法院收到【拼音:dào】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读:fǎ》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yào 的{练:de}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sǔn]国家利益、社会(繁: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练:huí】避等与实体争议无(繁体:無)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练:shí}六条《繁体:條》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pinyin:xíng》。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练:shì)人及其诉【pinyin:sù】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练:yī))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繁:檔]案《练:àn》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拼音:cái】料;

  (三)当事人及(拼音:jí)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澳门新葡京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拼音:chá)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fǎ 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yú)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sh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拼音:bù】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繁体:內]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pinyin:fù】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pinyin:chá】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繁体:調)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pinyin:yuán)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繁:應)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bèi】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繁体:覆)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拼音:tiáo]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读:bù)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读:qī)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繁体:應)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zhào 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拼音:y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zhào]、录音、录《繁:錄》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繁体:訴]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读:shí)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练:wài]。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繁体: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huò》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dìng】机《繁体:機》构gòu 、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读:bù】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繁体:議》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读:dìng]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拼音:fǎ]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读:yī]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繁体:爲》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de 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拼音:bù)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拼音:dāng]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读:rén]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繁体:審)判人员《繁体:員》对鉴定{pinyin:dìng}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pinyin:wěi】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tuō】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读:de)科学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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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鉴定过[繁:過]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繁体:鑑)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繁:資)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拼音:jī]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wù]证或者现场,应(繁体:應)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pinyin:diào}查《拼音:chá》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繁体:義》。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繁体:據)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繁体:闡]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shí 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拼音:jǔ)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pinyin:kě}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pinyin:yuàn]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读:zhī】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qǐ 计算。

  第三《sān》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繁:據]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繁体:對》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繁:衕)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拼音:shì】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练:qǐ)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pinyin:bù}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繁体:當》告知(zhī)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qi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读:liù)条当[繁:當]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繁:準》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繁体:經】当事人申请,人《练:rén》民法院可以组织{繁:織}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pinyin:yuàn]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pinyin:àn]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繁:滿》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sān)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shì 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繁: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繁:證)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读:de)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繁:過)程中,审判人员对当[繁:當]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繁:據》,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fāng】交换的证据后(繁体:後)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繁: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pinyin:bié}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yuàn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sì 十一条《民事诉讼法【pinyin:fǎ】》第一百二十【读:shí】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拼音:yī)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pinyin:kè}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读:gōng]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èr)审法院(yuàn)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繁体:據)的,应当(繁体:當)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繁:開)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练:zài]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读:tíng}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pinyin:de】证(繁:證)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拼音:yuàn]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繁:內》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拼音:jù]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练:bù)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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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澳门金沙[pinyin:xīn]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繁体:時)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rén》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读:shì》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读:huò]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练:zài}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练:gǎi}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pinyin:zh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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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练:shàng】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读:shí)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读:zài】卷的证据,经审判pàn 人员(繁体:員)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mì]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繁体:開)质证。

  第四十【练:shí】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繁: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yī)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jiàn 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pǐn》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bù 存在,但有证据证(繁:證)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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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繁:聯】性、合法性,针(繁体:針)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拼音:xiǎo),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质【pinyin:zh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chū 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繁体:與)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繁:證]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mín)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pinyin:jù}。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pinyin:zài]庭审时出(繁:齣)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练:diào}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拼音:yǐ]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繁体:質》证。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拼音:bù)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繁体: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xiàn》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pinyin:zài》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练:k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拼音:tíng)作证,并告知其应(繁体:應)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yòng ,由提供证人《拼音:rén》的一方当事人先{练:xiān}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pinyin:w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繁:組】织双方当事人【读:rén】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练:mín》事诉讼法》第七(读:qī)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繁:體]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拼音:gǎng]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jiāo 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读:lì】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pinyin:qí]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读:rén}民法《拼音:fǎ》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繁体:條)出庭作证的【练:de】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繁体:評)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练:rén》不(拼音:bù)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繁体:鑑)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练:rén)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pinyin:yǐ】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rén)、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yǐn】导证人的言语和(读:hé)方式。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拼音:jiàn]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读:fǎ】院准许其申请的[练:de],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练:wèn}。

  经人民法【拼音:fǎ】院准许,可以由当事(读:shì)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yǒu 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pinyin:yǒu]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pinyin:hé}对{练:duì}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繁:認)定

  第六十《读:shí》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练:shí}为依据依法作出(读:chū)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读:yīng)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hé)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练:lǐ】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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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fāng 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拼音:yuán)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读:èr】)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澳门博彩的形式、来(繁: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繁体:內)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wú】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pinyin:àn}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练:fāng}面进行综合审查chá 判断。

  第六十(sh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pinyin:xié】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pinyin:zuò】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rén)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拼音:àn】件事实的依【yī】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繁:單》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拼音:nián]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guān】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pinyin:liào);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繁体:對]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pinyin:wèi]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pinyin:de}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pinyin:fǎn》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pinyin:yuán]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lù】本;

  (二)物证原物《练:wù》或者与(繁:與)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拼音:piàn)、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pinyin:shǒu】段取得的、无疑《练:yí》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读:sì】)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练:xiàn}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de}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练:lǐ》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èr)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pinyin:rén】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kě 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拼音:de》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拼音:yī]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练:míng)显大于另一方(pinyin:fāng)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练:fǎ》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读:pèi》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shì)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世界杯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繁体:證》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zhèng]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拼音:chéng)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de)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练:de),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拼音:qī]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shù】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拼音:yī)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读:zuò)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练:dà}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读:jì)的(读:de)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繁:傳)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pinyin:lì)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读:yǒu)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繁:當)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繁:認)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繁体:驗)、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fǒu)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练:pàn》文书中表述。

  六{练:liù}、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pinyin:yì》依法予以保护。

  当《繁:當》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练:zhǐ)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pinyin:rén}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读:yī】条{练:tiáo}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练:wèi}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pinyin:nián》4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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