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gōng}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5-03-25 23:30:43Biological-SciencesScience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练:yī]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开云体育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làng》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rén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繁体:機)关、检察机[拼音:jī]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bàn)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练:qí)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pinyin:jiàn】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练:zhàng}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练:jí}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拼音:fǎ}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拼音:pī)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拼音:qín)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练:shì)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读:rèn}务的机(繁:機)动车辆。

第四条 党(繁:黨)政机关公务用车(ch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读:jù)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pinyin:zuò]。

第二章 编制和标(繁体:標)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gōng 务用车实行编制《繁体:製》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繁:車)和其他按照【练:zhào】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mén 会同[拼音:tóng]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练:bù}门备案。

第七条[繁:條]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jī)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读:liàng)1.6升(含)以下(pinyin:xià)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bǎo 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练:bèi}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pinyin:qì}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练:yòng)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繁:價》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练:huò)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繁:財]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拼音:zuò}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读:chē)行业技术发展、市[练:shì]场[繁:場]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繁:執)法执勤用车的配备(繁体:備)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繁:當》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繁:費)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读:gèng)新标[繁:標]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读:xīn】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练:nián]度公务用【读:yòng】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拼音:guī]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繁:車)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dìng}额标准,统筹安排【练:pái】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拼音:bù)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pinyin:shī]公务用车集【pinyin:jí】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练:qì}车,按{pinyin:àn}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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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繁:黨]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pinyin:chāo】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练:zhèng)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练:xū)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pinyin:bù)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pinyin:wài},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繁体:冊)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chù 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拼音:gōng】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练:gōng}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zhōng 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pinyin:píng)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繁体:傢]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繁: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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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繁:當)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繁体:強)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读:yòng)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pinyin:gōng)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练:dāng}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繁:製》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拼音:yóu》、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pinyin:gōng】示制(繁:製)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繁:車)保险、维修、加油政zhèng 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pinyin:quán)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chéng 用公共交《jiāo》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繁体:續)使用的,应当继续[繁:續]使用。因安全等原《yuán》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fēi)税收入有(读:yǒu)关规《繁体:規》定管理。

娱乐城第五章 监督问【练:wèn】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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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练:èr》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练:shì)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拼音:shǐ}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读:hé】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拼音:ch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练:xiāng》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繁体:監》督检查,依法{拼音:fǎ}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练:qī》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拼音:shǐ)用状态(繁:態)等情况。

纪检{练:jiǎn}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练:mén}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pinyin:yòng》车主管部门有下xià 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繁体:車》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yòng 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繁:車]的;

(四)违规安排公澳门新葡京务《繁:務》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繁:規)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繁:機]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读:yòng》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澳门金沙(拼音:xià)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读:qǔ)公务交(练:jiāo)通补贴又违规(guī)使用公务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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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澳门新葡京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繁体:個]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huò 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pinyin:liù))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pinyin:fēi》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繁:維】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繁:處)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繁:違》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pinyin:liù]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拼音:běn}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dìng)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读:zhí)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繁:閤)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繁体:辦》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繁体:國)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练:yī)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pinyin:běn》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读:fǎ)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练:yóu】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读:l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繁体: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繁:廳)、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pinyin:wù】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繁体:辦)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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