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节约用水机制?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什么节约用水机制?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练:kě》持(拼音:chí)续利【拼音:lì】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zhōng》华人rén 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shuǐ 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繁:屬]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繁体:錶)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练:jí》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第四(sì)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繁:籌)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pinyin:yòng]、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练:yǐ)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jī 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练:hù】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yuán}的[pinyin:de]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jí 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繁: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繁:負》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澳门博彩艺【繁:藝】,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读:rén》民政府应当采取措(读:cuò)施,加强对(繁:對)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繁:個)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pinyin:zhí]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练:hé】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读:lì)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繁体:術]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yī)条[繁:條]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繁:實)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繁: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繁: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繁: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繁:門]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读:yī)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繁:門》按照职责分工【gōng】,负《繁:負》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读:mín)政府有关部门《繁: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练:èr]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繁:國)家制开云体育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读:yù】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繁体:劃)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练:guī】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繁:綜】合{pinyin:hé}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繁体:發》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拼音:de)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繁体:專》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繁:綜》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拼音:de]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练:j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繁:學]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读:xíng)。
县xiàn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pinyin:jiàn》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àn 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读:yù)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练:hé)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繁体:務)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拼音:de}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读:qí】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读:xíng)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繁体:關]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练:xíng)。
第十(pinyin:shí)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zhào)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de)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拼音:de},建设单位应(繁:應)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pinyin:shuǐ}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练:chōng]分发挥水{读:shuǐ}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练:nóng}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读:jí】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练:yào]。
第二十二条《繁:條》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gù】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开云体育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练:de》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pinyin:fā}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yīng)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繁:國》家鼓励对(繁体:對)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yòng 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练:dǎo},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zhì 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繁体:經}济组织所有的{练:de}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shī 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读:jí)体经济组[繁体: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繁体:準)。
第二十六条 国家(繁体:傢)鼓励开发、利[拼音:lì]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de 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pinyin:jiàn]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繁:環》境,兼顾防【pinyin:fáng】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pinyin:kě》以通航的,闸《繁体:閘》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繁:設]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拼音:pái)水,不得《练:dé》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读:tiáo)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繁体:針》,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yuán)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拼音:jiàn)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繁:經)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拼音:sì)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繁体:時],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读:lǐ》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chéng 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rèn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繁体:麪)塌陷,采矿单位或{pinyin:huò}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pinyin:yǒu》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练:zhí》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繁体:機》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繁:環)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澳门金沙pinyin:rén】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pinyin:zhào}水《拼音:shuǐ》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rén)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读:shuǐ)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练:wèi)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练:yuán)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繁体:體)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pinyin:shuǐ)安全。
第三《练:sān》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练:gòu}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练:zhǔ}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wǔ 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pinyin:yǐng)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读:rén)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pinyin:xià)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节【繁体:節】水方法
洗澡节水【读:shuǐ】
用喷头《繁体:頭》洗淋浴:
(1)学会调直播吧节冷热水(练:shuǐ)比例。
(2)不要将喷头的水自始{练:shǐ}至终地开着,更不应敞开着。
(3)尽可能先从头到【pinyin:dào】脚淋湿一下,就[pinyin:jiù]全身涂肥皂搓洗,最后一次冲洗干净。不要单独洗头、洗上身、洗下身和脚。
(4)洗澡要专心致志,抓紧时间,不要悠然自得,或边聊边洗。更不要在浴室里和{pinyin:hé}好朋友大打水{练:shuǐ}仗。
(5)不要利用洗澡的机会“顺便”洗衣服(读:fú)、鞋子。在澡盆洗澡,要(pinyin:yào)注意:放水不要(yào)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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