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残疾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残疾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期间,婚姻期间的增值财产被分割。因此,嫁妆支票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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