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机构培训不想上可以退钱吗?校外机构培训不想上了,是可以退钱的,但是只能退没有上完的部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
校外机构培训不想上可以退钱吗?
校外机构培训不想上了,是可以退钱的,但是只能退没有上完的部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开云体育省物价[繁体:價]局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bàn】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pinyin:fǎ)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练:lì》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yǐ】收【pinyin:shōu】取住宿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pinyin:de)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繁体:係)报教{读:jiào}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繁体:學)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繁体: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pinyin:qī))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繁体:條幸运飞艇)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读:jiē)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世界杯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pinyin:s澳门新葡京hōu】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拼音:yòng),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pinyin:xíng】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 学生退(转)学的,民办(繁体:辦)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读:xiào)应退还收取qǔ 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 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拼音:shēng》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zhī 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 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lǐ 《收费许(繁:許)可证》,亮证收费【fèi】。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娱乐城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繁体:財]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jiào}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bù】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练:fèi】用。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duì 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繁体:監)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陕西省【练:shěng】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繁:學)收费管理【lǐ】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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