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婴幼儿游泳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馆管理办法?
第一[拼音:yī]条
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练:shēn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rǎn}病防治法》、《公共场所(suǒ)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拼音:èr》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繁体:兒)提供游泳健{读:jiàn}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读:yǒng)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三(拼音:sān)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繁:場]所
第四《拼音:sì》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yòu)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五wǔ 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suǒ)分(fēn)为单{练:dān}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
第六条
单项澳门永利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繁体:經】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繁体: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繁:應]保持整洁、卫生《拼音:shēng》、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繁体: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澳门新葡京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练:huàn}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繁体:條》
婴幼儿【ér】游泳场所(读:suǒ)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繁: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练:shī}度调节、机jī 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
第十【练:shí】一条
婴直播吧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繁体:計》等设备。
第十二{èr}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读:shǐ)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繁:麪)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sān)条
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读:shuǐ》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shēn》体产生危害。
第十《读:shí》四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繁体:風),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pinyin:hé}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读:shí)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繁:設)置废弃物wù 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练:zhì}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十六《拼音:liù》条
在婴幼儿入水前应(繁:應)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繁: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pinyin:de}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练:bìng】具(jù)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十八条(繁: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繁体:責)任人。
第十{读:shí}九条
婴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繁体:衛)生管理档案,卫生《读:shēng》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shǎo}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繁:條)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繁体:傳)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极速赛车/北京赛车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tiáo)
婴幼儿游泳场所应(繁体:應)当建立卫生培训制(读:zhì)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繁体:進)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读:èr]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pinyin:dāng】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读:gé】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jí}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pinyin:tiáo}
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pinyin:zuò}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直播吧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繁体:條》
婴[繁体:嬰]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二十五{pinyin:wǔ}条
婴幼儿游泳场所禁止{练:zhǐ}出租游泳衣裤。
第二(pinyin:èr)十六条
婴《繁体:嬰》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shā)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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