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本罪是《拼音:shì》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繁体: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读:jiào)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读:qī)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huò)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练:fàn]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澳门伦敦人繁: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fēi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lǚ}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读:yuè}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练:de)《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拼音:sù)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繁: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拼音:mín】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pinyin:fǎ)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读:dìng),利lì 用经济【jì】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pinyin:qǔ】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pinyin:de]: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pinyin:yǐn】瞒真相,使用明知zhī 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练:yòng》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练:èr])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繁:衕)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开云体育、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pinyin:de}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练:fǎ}犯罪活动,致【繁:緻】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繁体:衕]货物(pinyin:wù)、货款、预付款或【读:huò】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tóng)为诱饵,骗取{qǔ}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练:rén}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读:àn》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读:rén)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拼音:jiě)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读:rén》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拼音:èr》○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繁体: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拼音:zuì】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sh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nián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pinyin:huì】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读:xíng)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pinyin:shì】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拼音:cái)物价值三千(繁体:韆)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拼音:é)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繁:區)、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拼音:qián】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pinyin:běn)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澳门新葡京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读:yòng》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繁:雜)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练:tè]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拼音:jì)、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繁体: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娱乐城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guǒ]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练:dìng》为刑[pinyin:xíng]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练:tā)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pinyin:biāo}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拼音:gēn)据刑法第三sān 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繁:寬)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繁体:審》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读:qiě)不是主犯的;
(四)澳门银河被害[练:hài]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拼音:wēi]害不大的。
第四条(tiáo)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繁体:親]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繁:詐》骗未遂,以数{pinyin:shù}额巨大的财物wù 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bù)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拼音:dìng》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繁:發》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拼音:yǐ)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练:hài)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读:liàng)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tè 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拼音:dìng】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suì},分别达【pinyin:dá】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练:xùn】传输通[拼音:tōng]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jiā】机关(读:guān)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读:yī)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pinyin:fā】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练:chá)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pinyin:rén],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pinyin:piàn】财物用于《繁:於》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拼音:míng)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pinyin:èr))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拼音:wù)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fǎ》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dé 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yī)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诈《繁体:詐》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拼音:mín)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yuà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拼音:dì)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拼音:fàn)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xìn}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读:chí】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yuàn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本文链接:http://10.21taiyang.com/Shooter-GamesGames/12699056.html
诈骗9万元量刑标准《繁:準》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